律师观点: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但有业主个体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也有小区内业主共同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小区业主往往倾向于解聘物业企业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在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业主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撤场造成物业管理区域真空管理,或者旧物管不出、新物管进不去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多头管理的矛盾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立和谐物业管理区域目标的实现。
鉴于此,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我市于今年正式实施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将通过规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同时,在日前判决的一起关于物业服务的案件中,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和项目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物业管理是一个低附加值的行业,企业之间竞争的胜出往往不是靠风险报酬实现的,而主要是依赖服务质量、靠人力资源的智慧和素质取胜。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成熟,那些管理素质差、服务不到位、缺乏创新意识、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退出管理市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物业管理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除了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保证外,还承担着一定社会劳动力安置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和项目的退出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特性。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退出机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既涉及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涉及企业的倒闭破产、企业员工的就业、小区的正常管理和社会的稳定等等。
因此,解决物业管理“进”与“出”的矛盾,关键是运用市场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的正常有序进入和退出。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稳妥推行,防止产生过度的震动和后遗症。同时,通过政府、企业、业主之间的相互调节,运用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约束“进”与“出”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并通过规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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