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文摘 > 管理文摘 > 文摘详情

《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51期)





2023年新澳门开彩记录
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51期/20100527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北京:物业公司须每年定期“晒”账单
——江苏:我省物业收费新规实施 空置房物业费可打7折
【行业要闻】 ——北京:房屋公共区日常小修由物业掏钱
——南宁:规范物业管理通知 物业不得代租代售经适房
——无锡:住宅小区有了“合格证”
——贵州:收物管费应考虑“装修时间”
——北京:《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征意见
——东莞:市物价局出台物管细则
——海口:下发通知 开发商不得承接自建项目物业管理
——杭州:降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门槛
【数据说话】 ——无锡: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有变 一个车库或收费千元
【物管采风】 ——南昌:全国首家物业纠纷速裁法庭成立
【学习平台】 ——在工作中与客户形成“共赢”关系
【业主之声】 ——福州:开发商逃逸、倒闭可由社区物业等代为申请土地证
【自由论坛】 ——浅析影响物业管理费收缴率的因素及改进对策
【案例选编】 ——南昌完善物管“进”“出”机制十分必要
【法规动态】
北京:物业公司须每年定期“晒”账单
《北京日报》/20100527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于今日公布,将在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对于物业公司一直捂着的账单,《办法》要求物业必须定期“晒”出来。
 
江苏:我省物业收费新规实施 空置房物业费可打7折
《南京晨报》/20100514
   昨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今年新修订并已从4月开始施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全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到每个城市甚至每个区,都可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的收费不能突破政府指导价。办法还明确空置物业收费折中,不低于规定标准7成。
 
【行业要闻】
北京:房屋公共区日常小修由物业掏钱
耿诺/《北京日报》/20100521
  近日印发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中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其中保修期间内房屋公共区域发生的维修均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出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小修,只有保修期过后出现的情况又超出了物业公司小修范围以外的才能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南宁:规范物业管理通知 物业不得代租代售经适房
唐正芳/南国早报/20100522
  今后,物业公司如果帮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刊登出租或出售的信息,将受到严厉处罚。5月2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目前正在管理和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市住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出租出售违规行为进行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
 
无锡:住宅小区有了“合格证”
周晓方/《无锡日报》/20100525
  住宅小区整体质量如何,应该如何进行精确评判?记者从市建设部门获悉,无锡市已建立了一套商品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并实施,21项指标构成的住宅小区“合格证”,必须在开发商交房的现场公示,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自动生成,便于业主查询。居民们在享有住宅质量知情权的同时,一系列纠结的后遗症也随之锐减。
 
贵州:收物管费应考虑“装修时间”
《贵州都市报》/20100526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北京:《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征意见
耿诺/《北京日报》/20100527
  刚入住没多久小区路面出现大坑,业主找物业修理,物业推说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找到开发商却早已拎包走人……今后这种场景将得到遏制,由市住建委和质监局共同制定的《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已于近日开始征求意见,其中,开发商需要解决小区内所有区域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后方能撤出。
 
东莞:市物价局出台物管细则
张晓嘉/《广州日报》/20100514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昨日东莞市物价局连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出台了《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后东莞物业管理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每月收取,另外物业管理费中已经涵盖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重复收取。市民如对《细则》中的方案有任何异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价局反馈。
 
海口:下发通知 开发商不得承接自建项目物业管理
张毅/《南国都市报》/20100515
  14日,海口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通知要求取得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后,才能承接海口物业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项目或商品房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
 
杭州:降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门槛
中国杭州网/20100524
  近日,我市出台《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降低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门槛。一是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可申请使用基金;二是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直接申请使用基金……
 
【数据说话】
无锡: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有变 一个车库或收费千元
练维维/《江南晚报》/20100518
  5月17从相关部门获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已由市政府签发,7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小区内所有车库(位)的第一任业主,同样需应先交存车库(位)维修资金,未来涉及车库(位)出售的,由开发企业向购买人回收。目前,收费标准还在商讨中,但根据目前在房产证上做标记,并不单独对车库(位)发证的方式,将会采取按“个”来收费,即每个车库可能交存1000元。
 
【物管采风】
南昌:全国首家物业纠纷速裁法庭成立
黄辉/《法制日报》/20100520
  5月21日,全国首家物业纠纷速裁法庭将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据了解,自南昌市房地产火热升温以来,该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近3年平均增幅达90.5%。物业速裁法庭设在民三庭,由3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调解技巧的审判员及一名书记员专门负责速裁案件,强调“速立、速裁、速结”。
 
【学习平台】
在工作中与客户形成“共赢”关系
朱惠勤 张及涛/《中国物业管理》/2009年第十二期
  在日常物业服务当中,经常听到服务人员反映这样一些情况:“我们把开关给修好了,客户怎么还投诉”、“原来这个客户很配合我们工作的,现在是怎么了?”、“某某客户又要求索赔了”。在竞争中求生存的环境中,物业管理作为在变革中求生存的新兴行业,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定位,重新梳理与客户关系。
  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客户关系可以涉及到每一项服务内容,它无处不在。
  为了能有效引导客户关系向着积极方向发展,使其发挥出有利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客户共同利益的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那什么是客户关系管理?我个人认为:客户关系管理是关系主体为了让各自的行为向着有利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主体双方都以诚信为行为准则,各自整合自身资源,通过有效的合作,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之间的平衡,达到客户与企业的“双赢”。它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管理方法。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改善与客户的关系:
  给客户一份应有的尊重
  客户的利益包括什么?一个客户在支付一定物业服务费以后,他需要的是什么?概括起来说,客户会在四个层面有所需求,即物质需求、信息需求、情感需求、精神需求。物质需求是客户在接受服务时的基本需求,比如良好的设备、优美的环境等;信息需求是客户要求参与物业服务过程的需求,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公司能做什么、客户可以了解到哪些管理和服务信息等;情感需求就是让客户感觉到自身被尊重,比如去客户家维修,第一时间要带好工具,还要带上鞋套和一块布,进门时穿上鞋套,维修时把布铺上,维修完毕后清理干净现场,然后告诉客户一些注意事项,最好说一声“打扰了,再见”。这样不仅完成了维修任务,客户也享受到了被尊重的愉悦感;精神需求也是文化需求,有了精神上的满足,就能让客户确立一种信念,这种信念应该是和谐的、积极的、进取的、坚韧的和自强不息的,比如我们在园区开展的“多一份微笑,多一份和谐”的交流文化、“节约一度电,爱惜一滴水”的节能文化、“减少一次浪费,还自己一片蓝天”的环保文化、“多一份帮助多一份收获”的团队文化、“空间有形、梦想无限”的企业发展文化等等,有了这些信念就有可能影响或改变客户的价值观,从而在我们与客户之间建立起共同的文化理念。
  公平对待每一位客户
  以嘉兴科技城为例,在入住的上百家客户中,既有中科院这样国家级科研单位,也有几个人组成的孵化企业,每个客户在日常工作当中都会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既不能因为中科院是国家级科研单位就给予服务资源的倾斜,也不能因孵化企业人数少、租赁面积小,就可以把他们的服务需求忽略不计。为此,我们推出了“关注大客户,尊重小客户”的服务措施。
  大客户的需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为无论从面积,还是人员数量,大客户都占有相对高的比例,他们的需求很有可能会演变成普遍性需求。比如说,一个面积占总服务面积十分之一,员工人数占园区总人数10%的一个大客户,在一次物业服务人员主动拜访中,客户提出了电瓶车存放及充电问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确认,一是这个需求占到园区客户总需求的比例,如果超过20%(服务经验所得,不一定适合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就必须积极需求解决办法;二是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能力去解决这个问题。从上述情况,可以分析判断出,这个客户需求已经代表了园区10%的客户的意见,虽然是这个大客户提出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也可能是其它客户需要解决的,通过调查,我们又发现有15%的客户有这样的需求,所以,我们必须解决问题,这25%的客户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车棚改造费用。
  相反,如果这个问题是某个小客户提出的,我们也不会因为公司规模不够大,人员需求量小,而被服务人员忽略掉。我们依然会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这个需求我们会主动征求大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意见,如果能够达到规定的需求数量,就必须及时处理;如果实际需求与规定比例相差甚远,我们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争取客户的谅解,如果条件允许也会在不影响其他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替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确保一定数量的忠诚客户
  从客户关系所表达出的行为可以了解到,“满意”只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客户关系的一部分,它代表了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在日常的物业服务过程中,一个满意的客户也会因为服务不到位或服务不及时,从满意的客户变成抱怨的客户。同样,一个抱怨的客户也会因为某个问题的解决而变成满意的客户,所以说,满意和抱怨,在某个时间点上因事件不同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与客户的关系时,不能只关注代表积极的一面的客户群体,更应该关注抱怨、不合作、不配合的客户群体,因为这些客户的行为也是客户关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区的关键因素。
  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把抱怨客户变成满意客户以外,还需要通过优化自身服务,把满意的客户变成非常满意,甚至忠诚客户,只有保持一定数量的忠诚客户,减少抱怨客户,才能确保物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客户利益和企业利益是共存共赢
  就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来说,获得足够的资金是企业最根本的利益,没有资金,就不可能广纳贤才,更不用说提高服务水平了。在低收入、低回报的物业管理行业,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去获得更多的资金?事实证明,单纯依靠物业费是不行的,这一点在二线城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中尤为明显。在嘉兴地区,住宅区的物业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只有0.6元,并且包含公共区域的能源费,而嘉兴地区的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却比北京还高,住宅的建筑品质和社区居住环境均达到了高档住宅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只能通过压缩成本,尤其是人员成本,降低总成本。由此也就出现了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服务意识差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便进入了由费用不足到减少人员再到降低服务标准的恶性循环状态,物业服务企业利益受损的同时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和客户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天然的相互依赖、共同生存的关系,没有了客户,就没有了物业服务企业。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主动承担起调和客户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合理分配彼此间利益的重任。多一份付出,就会多一份回报。
 
【业主之声】
福州:开发商逃逸、倒闭可由社区物业等代为申请土地证
《东南快报》/20100526
  近日福州市国土局召开的土地登记发证相关问题研讨会,针对“两权证”历史遗留问题决定,因开发商逃逸或倒闭而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可由社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代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代为申请办理的费用问题,则需业主协商议定。目前国家要求房产上市交易须两证齐全,具备完整的土地证是未来房屋上市交易必不可缺的条件之一。
 
【自由论坛】
浅析影响物业管理费收缴率的因素及改进对策
朱思翘/《现代科技》杂志/20090926
  一、影响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低的因素
笔者认为物业收费收缴率低主要是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一)开发商的遗留的问题。
  1、部分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交物业费。我国的物业管理有多种形式,但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少数开发商急于赶工期或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完全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使得部分房屋的建筑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业主入住发现后意见较大。面对这些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有不少业主,分辨不清所发生的房产质量问题属于建设质量问题还是管理质量问题,不知道应该同开发商、施工单位(在维保期内)进行交涉和维权,导致最终把一切矛盾、意见和问题统统推向物业管理企业,全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予以解决,让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受过。
  2、开发商越权承诺使物业管理公司长期受苦。开发商为了将房屋尽快售完便采取减免或打折物管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户,实际上这些承诺已经越权了。业主入住后发现当初的承诺无法兑现。由于业主对物业管理了解不够,不知道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是“各司其职”,所以把一切怨气都发泄在物业管理公司头上, 而面对这些问题时,物业管理企业缺乏对开发商的有效制约,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业主面临的问题,从而引发业主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维权。
  (二)业主的观念以及意识问题。
  1、业主有偿付费的观念未形成。业主还没有完全形成享受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付费的观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下的观念根深蒂固,随着住房商品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各地房地产迅猛发展,人们将逐渐告别原有的住房分配形式,也就意味着必将抛弃陈旧的房管意识,来顺应和接受新兴的物业管理模式。而目前的状况正处于两种意识的交接过渡期,业主和住户在心理上还保留着很大一部分旧观念,把物业管理当作一种服务性消费来支出还有待时日。并且广大市民的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业主对新的事物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2、业主对物业管理实际内涵的了解程度。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了解甚少,不能从全局理解物业管理是有偿服务行为,导致物业管理费用与业主期望的支付费用不成正比。少数业主甚至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除了保洁、保安、绿化外,自己的房屋存在的一切问题,包括建筑的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他们把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看作是万能的,以为交了少量的管理费就可以包揽一切。所以,一旦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就将责任全部推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并以此作为有力的“借口”,进而少交、欠交物业费。这样必然会使物业管理公司进退两难,不该服务的项目不得不去做,应该服务的项目也没有做好,导致整体服务水准下降。
  (三)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意识较低。据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数据统计显示,80%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是半路出家,自身的服务意识和观念滞后,不能够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只管理不服务,对业主要求的多,而自己却做得少。另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素质不高,在服务过程中不能很好操作。再次,从业人员的方法不得当,加深了管理工作的服务难度,致使业主体会不到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
  2、服务项目的明晰程度。提交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究竟是如何构成和分配使用的。进而导致业主自身理解的偏差和接受服务的偏好不同,加之确实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一己之利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的现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项目和收费方式不满,以及对于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维护费用的分摊不满等。
  3、多样化服务的发展水平。一份调查显示。有58.1%的居民表示需要特约服务,其中较集中的是各种代缴费用,如代缴手机,电话费,占30.8%;其次是送报,送奶等各种专送占29.5%;管道疏通服务需要占26.6%,此外还有照顾老人或病人,接送小孩,提供家庭卫生清洁,室内装修等也都有一定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社区服务行业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物业管理不是为一家服务的,“众口难调”,表面上看似容易的事,在实施中却不那么容易。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多样并创新的服务,以使业主的满意度达到最大化,进而达到物业管理费用收缴率的提高。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沟通是否有效。有人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相爱容易相处太难”。改善与业主的关系,增强与业主间的沟通,树立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理念,妥善解决业主提出的实际问题,是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的先决条件。而有些物业公司缺乏与业主间的沟通交流,引起业主对物业公司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质疑,却无法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地咨询来消除疑虑,最终导致对物业管理费收缴的抵触情绪。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否通过良好的沟通从而很好地建立起一种平等的“伙伴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是否用心与业主进行交流交流、仔细倾听业主的诉求,用每一个物业人自己的精神面貌和人性化的服务,去打动业主。沟通将是影响整个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关键所在,并且也是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矛盾解决的关键点所在。
  (四) 法律规范不完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实施后,从根本上改变了物业管理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配套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和完善,在贯彻执行中缺乏监管力度。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服务性行业,它的综合性决定了在其运作的过程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大都很复杂。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的争议中,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面进行有效地约束,无法明确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旦发生争议,业主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发泄出来。再加上政府宏观调控不够,导致新旧体制形成对立,对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产生了影响。
  (五) 物业服务费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物业服务费的无形性使得业主所享受的服务质量与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之间的性价比评估较为困难;物业服务费的综合性、公共性使得单个业主不能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做出选择(尤其在前期),而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因个别业主欠费、违规而有针对性地终止服务,所以双方都很难以对服务进程进行控制。除此之外,物业服务合同期较长,容易使物业服务费这三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使得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容易产生、扩散、积累矛盾,从而从长远来说影响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
  二、物业管理收费难的解决方法
  解决“收费难”的所有问题将会牵涉到相关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乃至整个社会,所以解决“收费难”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公开服务项目,增强信息透明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直接关系到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利益的敏感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强化管理,建立规范自身行为的约束机制,使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符合。要加强收费的内外监督,加强财务审计和成本核算,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二)加强物业管理有关政策知识的宣传。为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良好的、相互依存的和谐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应对业主加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政策知识的宣传。物业费收取的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应经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公布于众。同时,媒体也要从企业和业主的不同角度,全面正确地进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认知度,让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成果的同时,明确树立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全体业主的法定义务的意识。
  (三)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建设。
  1、培养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管理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有时它对员工的个人素质的要求要高于专业素质,要不断对员工进行“职工道德、礼仪礼貌”培训,培养员工与人沟通、协作的能力,注重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使业主真正体会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至上”的服务宗旨,日常工作中积极热情地为每一位业主解决困难的问题,点点滴滴见真情,把各项服务都做到让业主满足。
  2、开展创新的多样化服务。目前多数物业管理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较少,并且业主消费得也不多。而使独具特色的增值服务成为物业管理服务的亮点,将对提高物业费收缴率起到积极作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要进行服务创新,积极开发延伸性和差异化服务,在树立良好的品牌服务的同时,分析业主需求,开发适合该物业范围内适宜的服务产品。并且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以满足业主不断增长的需求,进而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满意度,改善物业管理现状,增加物业管理的盈利,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发展以及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成长。
  (四)同开发单位一起做好房屋验收、交接工作。为防止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验收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认真细致不漏项,对有问题的房屋,要在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接管。业主也应增强相应的维权意识,认真参与房屋验收工作,把问题尽可能在入住之前解决。
  (五)实施人性化服务,加强沟通交流。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业主的基本信息做深入了解,在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时候,更多地从即将入住的业主利益出发,充分考虑这些群体的交费意愿和承受能力,确定一个能让大多数业主较为愉快的接受方案,才能为入住后的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业主入住后,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了解业主所需所想,更好的为业主服务。
  (六)加强和完善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尽快细化有关政策,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使收费透明化,合理化,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和原则,改变思路,充分发挥行政功能,使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对个别业主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寻求法律的途径,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案例选编】
南昌完善物管“进”“出”机制十分必要
  案例分析:
  南昌市青山湖区“至上名庭”住宅小区由南昌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开发商与江西兰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开发商与兰汀物业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2008年11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兰汀物业对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果双方未能形成认同意见,双方就此产生纷争。2009年5月,业委会开始运作选聘物业公司事宜,双方矛盾加深,业委会于6月书面通知兰汀物业,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撤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兰汀物业拒绝退出,为此业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兰汀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兰汀物业继续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应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限为不定期。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依法更换,判决兰汀物业退出“至上名庭”小区。一审判决后,兰汀物业提出上诉,后经法院调解,兰汀物业委员会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同意退出“至上名庭”小区。
 
  律师观点: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但有业主个体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也有小区内业主共同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小区业主往往倾向于解聘物业企业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在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业主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撤场造成物业管理区域真空管理,或者旧物管不出、新物管进不去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多头管理的矛盾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立和谐物业管理区域目标的实现。

  鉴于此,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我市于今年正式实施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将通过规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同时,在日前判决的一起关于物业服务的案件中,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和项目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物业管理是一个低附加值的行业,企业之间竞争的胜出往往不是靠风险报酬实现的,而主要是依赖服务质量、靠人力资源的智慧和素质取胜。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成熟,那些管理素质差、服务不到位、缺乏创新意识、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退出管理市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物业管理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除了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保证外,还承担着一定社会劳动力安置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和项目的退出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特性。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退出机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既涉及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涉及企业的倒闭破产、企业员工的就业、小区的正常管理和社会的稳定等等。

  因此,解决物业管理“进”与“出”的矛盾,关键是运用市场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的正常有序进入和退出。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稳妥推行,防止产生过度的震动和后遗症。同时,通过政府、企业、业主之间的相互调节,运用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约束“进”与“出”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并通过规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

 


阅读: 12875 次     2010/5/26 16: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