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市报》/20100526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按照这一通知,各地应要求房开企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符合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据了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这一通知已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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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9: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