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芳/南国早报/20100522
今后,物业公司如果帮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刊登出租或出售的信息,将受到严厉处罚。5月2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向目前正在管理和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这是南宁市住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出租出售违规行为进行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一般而言,在小区的物业处刊登招租信息,出租较快,而且命中率高;如果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去看房,住户更成了轻松的“撒手掌柜”,免去了看房那些琐碎而麻烦的事,只等着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就可以了。按目前行规,物业公司会收取住户一个月租金的一半。即如果该套房每月租金1800元,物业公司帮忙成功出租,就会收取住户900元的手续费。
在前几天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进行的暗访中,就发现一些物业公司帮住户租房的现象。21日当天,住房局专门请来管理和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老总们,告知他们:物业公司以及在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处,不得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严禁在小区张贴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广告,发现此类广告须立即清理;物业公司发现住户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及时向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0771-4853611)举报;同时物业公司还要将住户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水电使用情况报到物业管理科,如果住户的水电费由水电部门直接收取的,可提交住户交纳物业费的凭证。
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还向物业公司的老总转达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取得了资格,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业务的,也要处以与上述同等数额的罚款。他说:“今后如果还有物业公司顶风而行,就要将此记录到诚信档案内;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会考虑是否保留其资质的问题。”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以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当事双方是物业公司和住户。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招投标,政府主管部门将和住户一起作为共有产权人参与,不再是开发商说了算。同时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将写入招投标有关材料和物业管理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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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