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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违反规定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将受处罚





漳州新闻网/20100522


  5月21日,记者从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站获悉,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我市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变更以及暂定资质企业接管项目做进一步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我市要求新建物业出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未经购房人同意,不得变更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新建住宅项目和新建用于出售的其它物业类型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预留基数,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总建筑面积计算;预留比例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根据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一年暂定期的规定,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若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交房时间超过其暂定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其现在管项目的信用档案证明,并提供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的推荐意见和相关承诺材料,其中物业服务项目交房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大多数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阅读: 5442 次     2010/5/24 1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