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交付物业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物业公司两年的物业费7115.13元,并支付1067.27元滞纳金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以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拍卖前物业公司应与法庭协调,从拍卖款中扣除所欠物业费为由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王先生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先生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王先生上诉主张所欠物业费应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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