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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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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78期/20120328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合肥:出台七项物业新规 小区广告收益70%应纳入维修资金
  ——成都:占消防通道停车罚款拖车 物管最高罚5万元
【行业要闻】 ——北京:市住建委 物业不认真晒账单将严肃查处
  ——厦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需到建设局备案公示
  ——济南: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合肥:出台物业公司退出管理具体办法
  ——马鞍山:出台物业费“限价令”
  ——承德:《承德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佛山:近日出台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业主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梅州:出台物业费停车费新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数据说话】 ——河南:物业小区擅自拉闸停电 最高罚款3万元
【物管采风】 ——成都:物业费将按“等级”收 收费“等级”由业主表决确定
【学习平台】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重要意义
【业主之声】 ——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收装修保证金拟最高罚200万
【自由论坛】 ——解区分所有之惑 释物业服务之义 
【案例选编】 ——房屋拍卖后所欠物业费仍须交纳
【法规动态】
合肥:出台七项物业新规 小区广告收益70%应纳入维修资金
合肥日报/20120316
  合肥市房产局出台7个文件为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合肥市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配套,就诸多广大业主及物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则指出,小区的广告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70%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剩下的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也可以从中支出,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成都:占消防通道停车罚款拖车 物管最高罚5万元个人最高罚500元
唐智增 王垚/天府早报/20120322
  昨日下午,成都市公安消防局联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三个部门将联合在成都各小区发布《关于禁止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通告》。今后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以及在居民小区内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据《消防法》,对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业要闻】
北京:市住建委 物业不认真晒账单将严肃查处
京华时报/20120326
   针对部分物业企业“晒账单”中存在的问题,昨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晒账单”还有最后一周的期限,对于3月31日前未公示物业收支账单的,市住建委将进行执法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已晒账单,但账单不清或不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委将进行抽查,并严处相关企业。 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物业企业的信用分数被扣到一定程度后,该企业将被清理出市场。
 
厦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需到建设局备案公示
陈挺/海峡都市报/20120314
  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去向,很多业主可能都不清楚。厦门建设与管理局昨天出台新规要求,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要全市公示,通过专门的“物业管理系统”上传到建设部门备案。新规要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今后每半年就要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栏内公示十日以上。 
 
济南: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王志/新华网山东频道/20120311
  为保障新建商品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督促开发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更好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新规,自3月1日起,济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合肥:出台物业公司退出管理具体办法
胡霞利/《新安晚报》/20120314

  不能随便“撂挑子”、不能“一走了之”、“不愿走也不行”……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和程序。如果合同期限未到,物业就想走,那物业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企业违规操作,则可能被“待岗”一年。 

 
马鞍山:出台物业费“限价令”
合肥在线/20120226
  记者24日从马鞍山市物价局获悉,马鞍山市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并从2月份执行。收费标准设定四个收费等级,各级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
  收费标准规定,普通住宅指普通商品住房、危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设定四个收费等级,各级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基准价格不含电梯、加压水泵运行电费。
 
承德:《承德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陈宝云/燕赵都市网/20120326
  3月26日,记者从河北省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促进和规范承德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明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经过认真调研,正式出台了《承德市物业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佛山:近日出台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业主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佛山电台/20120224
  佛山近日出台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业主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指导意见》,住宅小区每年都要开展业主满意度测评,而且业主满意度至少要达到7成,才能提高物管收费,并且作为服务期满后续聘的参考依据。根据市住建局的新规定,住宅小区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此外,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要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服务合同到期后要续约,也要开展业主满意度测评。
 
梅州:出台物业费停车费新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梅州日报/20120317
  记者从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从3月1日起,梅州市城区(含梅县新县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小区停车费开始执行新标准,已经试行一年的《关于制定梅州市城区物业(住宅)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按照新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费则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
 
【数据说话】
河南:物业小区擅自拉闸停电 最高罚款3万元
大河报/20120329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增加了一条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供电企业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最高可罚款100万元。条例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违反此项规定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管采风】
成都:物业费将按“等级”收 收费“等级”由业主表决确定
赖芳杰/华西都市报/20120329
  近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都将在全国率先把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管理。为解决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纠纷,成都住宅物业将实行等级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等级将由多数业主表决确定。等级服务收费标准预计年内出台。《意见》中规定,市房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住宅物业实行等级服务收费,等级服务收费标准预计年内出台。
 
【学习平台】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重要意义
张卫民/华创集团网站/20100928

  在物业管理前期介入这个过程中,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重视与加强:
  (一)参与物业规划设计
  从项目设计开始提前介入,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为完善物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规划设计是各功能区能否形成完整、舒适、方便、安全的先天制约条件。一般情况,规划设计时已考虑了房屋及配套设施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因种种原因,设计往往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要求。同时设计人员往往从设计角度考虑多,对物业管理方面考虑少。例如,每幢楼宇应预留空调、脱排油烟机等的位置。一般家庭拥有自行车或助动车、摩托车、小轿车等,则应考虑泊车位、车棚、车库等。目前金华出现楼宇无车辆停放点或泊车位不够等情况,给接管的物业管理公司带来许多棘手问题。因此,在规划设计阶段,设计人员要充分听取物业管理人员的意见,以提供良好的规划设计方案。
  物业管理公司从后期管理的角度,就物业的规划设计以及建设中的工程选料和安装方法等提出合理化意见,通过事前参与可避免一些后期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确保物业交付时没有遗漏工程。
   (1)从业主的角度:参与审查建筑物设计图纸,提出工程项目的改善及改良的建议。例如是否考虑了足够的停车棚、车库、泊位、是否考虑了商业配套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2)从管理的角度:分析物业建造的选料及安装方法等,避免遗漏工程,改善设备使用效果,减轻后期管理的压力。
  (3)审查有关工程及设备的优劣,提供改良意见
  例如维修检查通道的位置及供电量的设计,避免日后维修工作中的麻烦,或因增加设备而影响其他设施的运作,以至于损害整个物业的外观和形象。
  (4)分析设计图纸,提出有关楼宇结构布局和功能方面的改善建议
  为了取得良好的规划效果,物业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避免后期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确保物业交付时顺利通过。
  (5)优选方案。在规划设计时应提出几个可行性方案,从中挑选出一个最优方案。
  (6)听取意见。最优方案确定后,应听取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人员的意见,对方案的不足部分修改、补充、完善。
  
(二)施工中的质量监理
  在工程施工这个关键时期,开发商的主要精力更多放在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促销推广上,尽管从开发商的本意来说,总是希望能保证工程质量,使所建物业达到优良乃至优质工程目标,但是由于人力、技术、精力等方面的原因忽视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控。往往造成物业质量不如人意,今天厕浴间漏,明天屋面漏,后天屋里长磨菇,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造成大量投诉,业主在找开发商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往往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使物业管理公司成了“替罪羊”。基于长期性考虑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后,却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避免了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维护服务带来的缺憾。在前期介入之时,物业管理公司选派相应的管理人员介入施工质量管理,对土建结构、管线情况、设备安装、用材性能一清二楚,提前熟悉物业中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线路的来龙去脉。有利于物业的工程质量,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也为降低后期管理的操作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收到业主满意,物业管理顺利双赢效果打下了基础。
  积极参与工程监理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服务带来的缺憾。为开发商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质、工期及售后服务诸方面的信誉。以下是具体需要重视的方面:
  (1)提出设备的设置和服务方面的改善意见及设计遗漏工程项目的建议;
  (2)分析物业建造选料及安装,要从降低隐患,改善设备使用效果,减轻后期管理的压力;
  (3)审查有关工程及设备的优劣,提供改善意见。对维修检查通道的位置及供电量的设计要仔细审核,以避免日后维修工程开展不便;
  (4)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比如,某些设备在安装时就要考虑到将来检查、维修时的方便,避免遗留隐患;
  (5)提供功能布局或用料更改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施工期内对楼宇布局或用料,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供有关意见,会令有关修改更能达到理想效果,最终可使日后管理期间的操作成本减少及物业经济效益增长。比如,平顶房子的屋顶漏水问题、山墙的渗水问题和阳台的倒翻水问题,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就必须有赖于建筑材料的过关和施工质量的过硬;
  (6)帮助施工人员做好对楼宇材质方面的保护,不留下因施工对材质造成的损伤,比如,许多楼字的大堂、走道都是由大理石和花岗岩等高档材料铺就,而许多施工人员对它们的爱护很不到位,很多的油漆、胶水滴在上面也不及时清除,对以后的清洁、保养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甚至还会对材质带来损伤;
  (7)提前熟悉楼宇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包括物业的内部结构、管线布置,甚至所用建材的性能等。物业管理公司选派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参与施工质量监理,提前熟悉该物业的各个部分,就能了如指掌,这样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8)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等。
  ①参与建造期有关工程联席会议和建筑师定期碰面会。讨论工程进度及基本设计的改动和改善方法,以配合将来的管理;"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物业的价值及管理成效是与物业的机电设计、通讯设施及能源分配密切相关。当有关设备有更改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意见,这对物业设备的整体运作有很大的帮助;
  ②提供功能布局或用料更改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物业管理人员从管理的角度对施工期内楼宇用料及布局,提出有关修改意见,以便日后管理期间的操作成本低。
  (三)设备安装及内装修阶段
  (1)检查前期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就原设计中不合理但又可以更改的部分提出建议;
  (2)配合设备安装、管线布置,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安装质量;
  (3)提出遗漏工程项目的建议。
  (四)物业验收、接管阶段
  (1)进行机电设备的测试检验,准备交接和验收;
  (2)指出前期工程缺陷,就改良方案的可能性及费用提出建议。
  此外,早期介入有利于安全防范和人才培训。安全工作在物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业主购房意向的重要因素,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物业管理人员的早期介入,使得保卫和防火工作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做到没有漏洞,安全系统设施完好无损,需要时及时投入使用,把小区安全纳入城市这个大系统中去。人才是各行各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物业管理也是一样,那些物业投入时才进入的物业管理队伍,往往仓促上阵,难免在初期的管理中导致很多不应有的失误,也给业主留下了不好的印象,而物业的早期介入可以提前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及时提供于相适应的优质服务。
   以上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公司在早期介入中及时提出的建议、意见,采纳后能优化设计,有利于后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物业管理公司越早介入,对开发商越有利,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只要稍作改动,即会达到满意的效果,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既为开发商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又为今后业主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举手之劳,多方得益。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朝阳行业,物管前期介入是今后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在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把物业管理的前期搞好,是把物管服务推向更为合理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的良好开端。

 
【业主之声】
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收装修保证金拟最高罚200万
徐娆/江西日报/20120328
  27日,《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与一审时相比,草案修改稿又有了较大改动。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由论坛】
解区分所有之惑 释物业服务之义
陈伟/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20090813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有利于指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裁判活动,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两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有幸代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参加了修改论证工作。特别是去年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中物协就两个司法解释草案三次提交了修改意见的报告,相关意见得到最高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采纳。笔者撰写本文,力图在客观评价和准确理解两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与业界共同探讨物业管理行业的应对之策。
  一、客观评价:兼收并蓄,务实求真
  早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上海、北京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指导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的审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在2003年就着手进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完成。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为重新审视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之间有机联系出发,最高院于2008年初起草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各方意见后,最高院敏锐地意识到这两类纠纷在共性基础上的个性差异,决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分别制定司法解释,又经过广泛征求全民意见和认真修改完善,最终两个司法解释得以出台。回顾整个立法轨迹,前后历时六载时光,从中不难看出司法解释机关在法治环境迅速变迁时代背景下的审慎和严谨。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为了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司法解释的制定者致力于从相关物质的生活关系上寻根溯源,基本做法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综合运用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专家立法等多种形式,真正达到兼听则明,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立法效果。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参与立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就是最好的例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最高院三次就司法解释稿征求中物协的意见。经统计,在中物协三份书面报告中有22条具体修改意见得到全部或部分采纳。
   其中,我们建议增加的解释内容得到采纳的主要有: 1.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定;2.业主共有车位的界定; 3.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4.明确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诉权;5.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权;6.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规定的明确细化。
  我们建议删除的解释内容得到采纳的主要有: 1.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 2.关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属于公用设施的界定;3.物业服务企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建议修改的解释内容得到采纳主要有:1.在多个条款中要求增加“管理规约”作为判断相关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不支持单个业主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抗辩;3.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退还预售物业服务费和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的义务;4.建议不将“经多次维修、养护和维护后仍不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事项。
  能以如此开放的姿态去听取中物协的意见,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对比最初草案和正式条文,推敲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虽然我们承认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如未明确界定市政公用部分,未涉及物权归属争议的解决以及未赋予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纠纷中的被告身份等。但总体来说,两个司法解释基本做到了对相关各方合理意见的统筹兼顾,大多数内容密切联系实际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兼收并蓄和务实求真的立法理念。在赞誉最高院从善如流的同时,我们也为辛勤工作的点滴成果感到欣慰。
  二、准确把握:解惑释义、拾遗补缺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规则,它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而且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活动具有规范和引导的功能。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如何正确理解规定里面的真实内涵,准确把握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防控法律风险,是摆在每个物业服务企业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相对既有法律规范,解决既有法律疑义问题,阐述规范规则的具体含义。
  与既有的法律规范相比,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解决既有法律的疑难问题,阐述规则制度的具体含义,细化法律原则的内容,修补原有规范的缺陷,即所谓的“解惑释义、拾遗补缺”。但是,具体到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在肯定共性的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两者的差异:首先,它们都与《物权法》相关,但“区分所有权解释”是完全以该法第六章为基本依据制定的,而“物业服务解释”则更多地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依据;其次,“区分所有权解释”主要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物权关系,而“物业服务解释”则侧重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案件的合同关系;再次,区分所有权纠纷多数引起侵权之诉,而物业服务纠纷主要导致违约之诉。了解以上三点,就不难理解为何最高院针对两类案件分别制定司法解释,同时也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判断两个司法解释将给我们今后的实际工作带来的不同影响。
  准确把握“区分所有权解释”,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定义规范的实效。解释第一条对业主的界定不拘泥于绝对的登记主义原则,不仅将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以及合法建造的主体认定为业主,而且明确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入住的房屋买受人的业主身份;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定,综合运用了列举法、描述法和排除法,引入特定空间和天然共有部分等概念,尽可能穷尽现实生活的各种可能性;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方法,统一了人们的认识,弥补了原有法律的漏洞,避免实践中因当事人的不同理解而引起法律纠纷。
  二是强化管理规约的地位。解释共十九条,其中有五个条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不仅成为业主行使权利的依据,同时也是判断业主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的根据,管理规约作为规范业主行使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管理权的基础性契约的地位得以进一步确立。
  三是强化建设规划的作用。解释第三条认定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占地,第五条认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第六条认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均以建设规划作为判断依据。由此可见,建设规划的法定性、确定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它在判断物权归属和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公共利益的保护。解释第七条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扩张性解释,直接后果是决定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处分共有部分等事项,今后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界定和认定,在有力遏制“住改商”行为的同时,也防止适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第十四条对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解释第十五条对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扩张性解释,都是以切实保护业主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五是强化业主权利的行使。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五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强化了业主权利的行使,并保证业主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准确把握“物业服务解释”,我们应当注意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解释第三条针对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相对简单,当事人常因物业服务的内容发生争执的现象,运用合同默示条款理论,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范围,除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履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服务承诺和服务细则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是强化行政法规的效力。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显然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效力的强化;第七条关于业主与承租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人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肯定;第三条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尽义务,同样强化了行政法规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法地位。
  三是强化诉讼主体的限制。解释第一条在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的同时,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防止了诉权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八条在赋予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这实际上否定了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的被告身份。
  四是强化了合同主体的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责任,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还预收物业费的责任;第十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和移交责任;第四条规定了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的责任;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责任。相关规定在体现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合同法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从容应对:明理守法、惟精惟专
  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是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之后,物业管理法律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除了一视同仁的平等性,还具有与生俱来的双重性,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我们也同样如此。在法律这把双刃剑面前,物业服务企业只有明理守法、惟精惟专,才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一)明确自身定位。如果说《物权法》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调整自身定位的良机的话,那么两个司法解释则为这一调整指明了方向。“区分所有权解释”告诉我们,业主是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者,物业管理是建筑物管理的一种形式,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参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缺乏法理基础;“物业服务解释”则再次强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纽带,是确立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法律地位的契约基础。
  (二)认清权利边界。“区分所有权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车位车库的归属、“住改商”的条件、业主和业主团体的权利、共有部分的经营权和损害物权的禁止性行为,上述相关规定都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认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越权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准确认清权利边界,还应当在承接管理项目之前,事先查明相关建筑规划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在进行共有部分的经营性活动中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如实公布成本支出,谨慎介入业主之间的、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区分所有权纠纷,尊重业主权益,规避侵权风险。
  (三)加强合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在了解合同基本原理的同时,还应当深入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在签约过程中,应注意管理规约、投标文件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仔细推敲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实质条款。同时,避免合同中出现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认真制定服务细则和管理规章。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谨慎作出不切实际的服务承诺,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
  (四)依法维护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维权功能,对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有关业主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经书面催缴后仍未见效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欠费的业主主张权利,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人的连带责任。
  (五)自觉履行义务。自觉忠实地履行应尽义务,既是企业的合同责任,也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业主委员会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应按照解释规定,自觉退还业主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及时主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顺利交接,维系客户关系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法律成本。
 
【案例选编】
房屋拍卖后所欠物业费仍须交纳
 

  案例描述:
  王先生为某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负责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供暖费等费用,并且约定公寓房屋由物业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9元的标准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
  另外,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还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小区业主大会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份《小区业主公约》,该公约对业主应履行的缴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后王先生因欠债被诉,败诉后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法院裁定王先生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唐某所有。王先生未向物业公司支付两年期间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交付物业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物业公司两年的物业费7115.13元,并支付1067.27元滞纳金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以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拍卖前物业公司应与法庭协调,从拍卖款中扣除所欠物业费为由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王先生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先生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王先生上诉主张所欠物业费应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阅读: 11773 次     2012/3/28 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