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增加了一条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供电企业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条例中新增的具体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取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或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时,由电力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违反此项规定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如果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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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9 1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