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备受关注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发现,与一审时相比,草案修改稿又有了较大改动。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拟规定空置房要交物管费
在9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空置房屋是否需交纳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多少合适”成了焦点。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空置房屋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都规定,对已交付的空置房屋应当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根据本次听证会的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并未增加对空置房屋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物管安保不到位或需赔偿
有关“拟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责任”的内容,也是立法听证会上一个各方激辩的话题,意见分歧较大。根据本次听证会的意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我省对拟新增两款的内容作了一些初步的修改。
拟增加的内容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拟重罚收装修保证金行为
当前,我省一些小区业主装修存在被物管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现象,令业主极为不满,却十分无奈。对于这类现象,省政府去年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对应的处罚标准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此处罚标准偏低,应该进行重罚。就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增房屋使用说明书规定
与一审时相比,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房屋交付的条件上也有较大修改。其中,针对眼下少数楼盘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未完工就仓促交房的行为,修订草案修改稿拟增加相关交房的前置条件规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拟增加其他交房条件,即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其中,“房屋使用说明书”是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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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8 10: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