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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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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79期/20120428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深物协:物管企业不得单方强制调价
  ——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涨价 物业服务等级增加2个
【行业要闻】 ——长沙:小区保安得持证上岗 物业招保安得备案
  ——武汉:出台细则“教”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无锡:全市物业服务专项检查启动
  ——巢湖:物业收费不再“一刀切” 
  ——济南:小区车库物业服务 将有标准可依
  ——福州:物业服务企业将开展防汛防灾大检查
  ——吉林: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标准启用 业主可据此缴纳物业费
  ——海南:拟修订多项物业收费标准 停车场水电费不得公摊
【数据说话】 ——湘潭: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物管采风】 ——北京:垃圾分类,细节决定“到位”
【学习平台】 ——我们是这样推进商业物业节能环保的
【业主之声】 ——惠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归业主
【自由论坛】 ——向业主清收物业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选编】 ——小区电梯噪声超标 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法规动态】
深物协:物管企业不得单方强制调价
叶淑萍/南方都市报/20120425
  近期部分物管企业为节约成本暗降服务、私自弃盘或单方调价,引来居民投诉。深圳市物管协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障服务质量、合理调整价格与规范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物管企业不得单方强制调价或降低服务质量。《意见》指出,对于物管收费不能满足成本支出,尤其是一些收费尚未达到《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相应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上调收费标准。
 
漳州: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涨价 物业服务等级增加2个
朱远娥/海峡都市报/20120502 
  昨日起,漳州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的收费开始执行新标准,近两年来,受到人工成本上涨的影响,物业行业成本费用普遍提高。漳州市物管站网站发布的新收费标准显示,此次调价的收费基准价格主要分为两类、5个服务等级,允许浮动幅度为±10%,其中多层住宅的收费标准为0.4元/至0.8元/,高层住宅、带电梯多层住宅收费基准价格为0.8元/至1.8元/。另外,物业服务等级也由2007年3个等级增加为5个等级。
 
【行业要闻】
长沙:小区保安得持证上岗 物业招保安得备案
张祥 周璐/潇湘晨报/20120420
  目前长沙市4万多名物业保安人员中,持证上岗的只有约1.3万名。长沙昨日开始正式实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并已开始对尚未取得资质的保安及保安公司进行清查、考核,不“靠谱”的保安员将被清退。而市民可以对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家门口的保安不持证上岗,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随时打110报警。
 
武汉:出台细则“教”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黄振琳/楚天金报/20120417
  昨悉,武汉日前出台了《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教”业主如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小区事务。《规则》明确,小区交付的房屋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首次交付起满2年且交付的面积达到小区总面积20%以上的,满足任一条件,就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场地租赁、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无锡:全市物业服务专项检查启动
祝雯隽/无锡商报/20120413
  4月12日记者从无锡市房管部门获悉,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检查活动。此次检查的结果,会作为企业评优、资质升降级、项目创优达标物、物业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检查重点包括是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合法经营;物业收费是否严格按照政策和合同执行,物业收费信息是否公开,公共服务费收支有无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有无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接住宅物业……
 
巢湖:物业收费不再“一刀切”
向枫林/巢湖晨刊/20120330

  小区物业收费一直备受市民关注。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近日,巢湖市制定出台了《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针对市民普遍比较关注的几项物业收费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甲乙丙丁4个服务等级标准,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此次制定新的物业收费办法将从2012年8月1日起实行。  

 
济南:小区车库物业服务 将有标准可依
山东商报/20120503
  目前省城小区里的车辆越来越多,但车位也越来越难以保证。特别是部分小区的地上停车位车满为患,但地下停车位却空空荡荡“只售不租”。为解决这一问题,济南市房管局制定《济南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物业服务标准》,开展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整治活动,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好困扰业主生活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为小区居民创造正规有序、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 
 
福州:物业服务企业将开展防汛防灾大检查
 
刘丰/东南快报/20120503
  近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物业服务项目做好防范暴雨洪水的工作,重点对防汛防灾重要部位、薄弱环节,尤其是对抢险物资准备、防汛防涝的设施、外墙悬挂物、地下车库排污泵、地下室排水沟等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排查,发现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防洪沙袋、地下车库出入口防水挡板及闸槽等抢险救援物资落实储备到位。
 
吉林: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标准启用 业主可据此缴纳物业费
江城日报/20120401
  近日,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标准化工作正式启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随着《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的执行,业主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将有据可依,业主可以根据这一标准来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此标准可以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海南:拟修订多项物业收费标准 停车场水电费不得公摊
金兆芹/国际旅游岛商报/20120405
  近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决定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此次调整将进一步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据实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数据说话】
湘潭: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湘潭房产网/20120427
  4月19日下午,湘潭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研讨会。会议主要讨论了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和启动“应急维修”的相关事宜。本次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是以建设部、财政部165号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考虑中低收入业主家庭状况的基础上,从按房价的2%、3%缴纳物业维修资金调整为参照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而定。
 
【物管采风】
北京:垃圾分类,细节决定“到位”
京报网/20120409
  今年3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这一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将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学习平台】
我们是这样推进商业物业节能环保的
叶亮/《现代物业》/20080612

  商业物业节能环保的实施
  商业物业的节能环保管理应做到全员参与,从制度建设、量化管理、监控分析、改造升级等方面推进实施。推进过程中要兼顾客户在企业形象、效益等方面的要求,以期获得最佳的效果。
  (一)制度建设、量化管理
  节能环保管理和其他管理行为一样,也要做到依法管理、按制度办事、循标准实施。
  要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贯彻节能环保的理念,要求我们在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的需要。同时,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灵活调整,通过磨合,达至平衡。
  大厦原拟作为企业自用办公用房,设计上并未考虑太多市场运作的需要,后因企业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将部分楼层出租(至今出租楼层已占大半),由此带来了不少管理上的不便。大厦外墙采用了玻璃幕墙层叠式结构,每个楼层仅设置了部分可开启窗口供应急使用,楼层设计为核心筒布局,重点解决办公区域的采光问题,而楼内的通风则由中央空调系统及新风系统解决。为解决楼层公共部位的通风采光需要,配置了大量的灯盘和风口,导致公共用电的数额较大,占据了相当比例的物业服务成本。鉴于此,公司在对大厦实施物管之初,即规定管理人员在巡楼过程中,必须注重控制楼层照明、公共场所盘管风机开关、大堂玻璃门乃至楼层可开启窗口的状态。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在封闭式的办公环境内,充足的通风有利于降低室内装修残留气体的浓度,为兼顾大厦日常运行节能的需要,我们在保障大厦空调系统和新风系统满足客户室内需求的同时,严格控制用户自行开启楼层窗户的行为,并对公共场所的盘管风机调节器的风量和温控开关采取了限量措施,还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在冬季开启大堂玻璃门,在夏季则注意保持玻璃门处于关闭状态。从节约公共电能消耗的层面出发,我们还要求适当减少公共照明灯盘的开启数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接到部分用户的针对性投诉。对空气质量方面的意见,我们及时组织分析用户的工作规律,实施分时段控制的措施;对照明方面的意见,则视不同用户分别处理。对全层租用的客户,我们建议其延伸租用面积至楼层电梯间,并协助其设置前台,既提升了其企业形象,也通过增加租赁面积提高了物业公司的收入。对分割出租的楼层则依然采用分时段控制的方式,以尽量降低公共用电的消耗。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过层级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工作的落实。要求大厦管理中心的员工都能掌握上述原则的实质,巡楼的管理员要根据规律采取控制能耗的措施,监控门窗的开启状态;大堂的秩序维护人员也要及时关注大堂各出入口门户的状况;技工在维修过程中,则要有意识地调整各种能耗开关,并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制度。
  日常服务的节能环保,还体现在通过规范的设备设施管理,降低设备设施运行中的用能损耗和噪音。为此,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设备设施养护标准,力图通过标准化的管理,降低设备的用能损耗,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设备设施运行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还在各污染源设置监控点,及时采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作为申报技术改造的基础资料。
  所以,日常管理中的节能环保要建立在日常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基础之上,并通过制度和规范来体现并落实。
  (二)监控分析、改造升级
  日常管理的规范,对于既有物业的节能环保而言属治标之举,但却是基础。而要达到治本的目标,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广州地区的商业物业普遍实施一费制,且物业服务费价格已不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在这方面的适当投入不仅可行,还将有助于营造一个共赢的局面。
  我们在实施大厦的节能环保技术改造过程中,最深刻的体会是前期的监控与数据分析必不可少。
  我们在大厦的技术改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改用节能电气用品和蓄能用品等,二是通过技术升级,在既有设备上采用节能新技术和新器件。改用节能电气用品如灯具等、蓄能用品如感应器电池等,技术含量并不高,一般比较容易实施,其开支也大多属于物业服务费正常成本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通过分析对比变更前后的使用寿命和单位成本,即可做出相应的决策。而技术改造,则涉及较大的投入,其申报及实施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支撑。
  上述大厦的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工作经过了两个阶段的摸索。第一阶段是向业主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对空调系统、照明系统、隔油池排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节约电能消耗。但是,由于项目投入资金较大,其可行性分析涉及了改造后的节能效果。由于物业设备运行规律的非线性曲线特征,必须综合考虑不同季节、不同气候因素的影响,甚至必须结合阶段性突发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就必须加大新风量和制冷量,同时开启各活动门窗等,令大厦电耗急剧增加。即便收集了数年的数据,仍难以形成可比性,效果难以评价。最终未能取得业主的认可,仅实施了隔油池排污改造。
  随着环保产业的发展,部分环保技术企业提出了合作实施节能改造,改造费用由其承担,节约能耗按比例分成的设想。至此,我们的工作转入了第二阶段。以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为例,由于其改造主要着眼于冷风的循环再利用,早期的合作计划仍然遇到了上述的可比性问题。目前我们接触的合作方,其改造方案从源头抓起,在主机后设置节能器件及计量表,具备一定的可测量性,为获取对比数据,我们采取逐步推开的办法,与未安装节能器件的主机形成对比组。初步的技术分析已经获得业主的认可,列入了年度改造计划,具体实施效果仍待观察。
  回顾近几年大厦采取的节能措施,考虑到广州地区炎热时段逐年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们通过加强管理和实施小技改项目,逐步掌握了能耗规律。从2005年度至2007年度的数据看,三年来公共电量控制情况理想,总体保持稳定。自2006年起基本能跟上大厦出租率的变动状况(见图),虽然幅度不大,但已能克服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如今,较大的技术改造也获准启动,节能环保工作将得到极大的促进(据合作方介绍,节能效果可达40%)。如果没有多年来数据的积累,要取得上述成效,实施技术改造,就只能通过单纯的理论分析,不仅其实质效果难以体现,而且也难以取得突破。
  商业物业节能环保的前景
  推行商业物业节能环保工作,就社会效益而言,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对企业来说,能够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益。于行业发展角度看,对于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助推器的作用。
  但是,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还不够。首先是标准和规范的问题。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和规范,由企业各显神通,难以真正兼顾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二者的平衡,行业亟待一套有效的、符合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利益的第三方评价体系。日前,广东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批准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商业物业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立项申请,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方向。而此前,广州市海珠区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住宅小区节能环保方面,以联盟标准形式制定的管理规范也已经进入了专家评审阶段,这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
  其次的难题在于数据的分析,要建立一套综合考虑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的、科学的设备能耗运行模型,才能拿出真正权威的可行性报告,才能让业主认可技术改造的必要性。这需要研究机构和环保企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业主之声】
惠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归业主
东江时报/20120406
  近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惠州市财政局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对2009年出台的《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预售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收件前缴存;现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收件前缴存。开发商不能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己到开户银行缴存。
 
【自由论坛】
向业主清收物业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王树人/《现代物业》/2006年第5期
  随着社区民主的不断发展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运行,业主维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因物管企业收费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物管企业收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物业服务收费;二是受委托收费;三是其他服务收费。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呢?
  业主欠费情况的具体分析
  业主欠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知情;二是不当抗辞;三是恶意拖欠。
  所谓有不知情,是指业主未认真阅读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和文件,记不清具体的缴费时间。主观上不存在不交的想法,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而暂时未交。
  所谓不当抗辞,是指业主以非物管企业原因造成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拒交物业费。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业主往往不区分相关的法律关系,只要发生与房子及居住有关的问题,就认为是物管公司管理的问题。如业主入住后,外墙渗水而导致其装修损失,业主找物管公司赔偿,物管公司不赔,业主就拒交物业费;又如业主因楼上洗手间渗水(楼上业主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找物管公司索赔未果,于是拒交物业费;再如业主因有线电视常出现故障,收视费是交给物管公司(代收代缴)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业主欠费清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物管企业应避免不当清收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当清收行为,是指物管企业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擅自采取的其他方式清收欠费的行为。不当清收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这样的。但常见方法一般为:有的采用停止提供物业服务;有的物管企业以文件的形式,给业主下最后通牒;有的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的方式;有的采用张贴欠费业主名单的方式等等。不当清收行业不仅达不到清收的目的,相反具有很多危害性。其一,容易激化与欠费业主的矛盾;其二,变主动为被动;业主欠费其行为已违约,是其单方过错,如物管企业采取不当清收,则变成混合过错;其三,不当清收行为具有违约性、违规性和违法性。
  2、物管企业应依法收费。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和不断变化的情况,造成了有些物管企业收费混乱。如有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管公司降物业费,物管公司只对住宅业主降费而对商户未降,造成一个小区两个收费标准;又如地面停车费政府降价可物业管理公司并不降价,业主不按原价交,物管公司就不提供原来固定的车位。上述情况如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物管公司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物管企业收费,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的规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3、物管企业在催收欠费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给业主签字确认。由于在时间上经常和业主打交道,空间上是和业主经常接触,再加上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物管企业催收欠费的方式中最具法律意义的当属书面催收并经业主签字确认。这是因为:一是可以规范物管企业的管理;二是可能确认物管企业和业主之间欠物业费的标准、数额;三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追索物业服务费是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在两年之内如无有效证明物管企业向欠费业主主张权利,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益。
  4、协商为主,诉讼或仲裁为辅。物管企业在以物业服务合同为标准。做好服务的前提下,通过说理的方式和欠费业主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督促。协商不是万能的,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只能采取司法救济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情况通过诉讼程序,如果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仲裁约定,就应当经过仲裁程序解决。 
 
【案例选编】
小区电梯噪声超标 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案例描述:
  半年前,林丽从一家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位于七楼的住房。入住后,由于所处单元的电梯运行噪声过高,给林丽家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环境监测认定,位于主卧室的噪声昼夜分别为70db(A)、60db(A)。林丽曾多次要求开发商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之达到环保限额,但被开发商拒绝,理由是电梯噪声超标系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可开发商就此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请问林丽究竟能否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

 

  律师说法:
  林丽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
  一方面,本案已构成噪声污染。《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规定,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A类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0db(A)、夜间30db(A)。小区住宅电梯作为房屋的配套公用设施,开发商应保证其不存在质量和功能上的瑕疵。而林丽家主卧室的噪声昼夜分别为70db(A)、60db(A),显然因已大大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而形成了污染。另一方面,开发商应就举证不能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也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故开发商虽主张电梯噪声超标是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但因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就决定了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处理,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开发商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指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林丽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阅读: 11968 次     2012/4/28 1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