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林丽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
一方面,本案已构成噪声污染。《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规定,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A类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0db(A)、夜间30db(A)。小区住宅电梯作为房屋的配套公用设施,开发商应保证其不存在质量和功能上的瑕疵。而林丽家主卧室的噪声昼夜分别为70db(A)、60db(A),显然因已大大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而形成了污染。另一方面,开发商应就举证不能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也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故开发商虽主张电梯噪声超标是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但因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就决定了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处理,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开发商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指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林丽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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