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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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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36期/20090930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佛山:佛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标准(试行)颁布
——宁波:《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公布施行
【行业要闻】 ——南宁:拟立法规范特种行业 进小区开锁须物管在场
——银川:出台《物业维修资金程序》
——厦门:明确商品房项目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
——武汉:“汉版”物业条例邀你提建议
——南宁:打击传销 聘用物业管理当“耳目”
——上海:本市物业保安从业人员全部接受培训
——泉州:将出台物业经理计分试行标准 扣完18分下岗
——北京:物业申报评优须经业主同意
【数据说话】 ——宁波:124个老小区将获物业管理补贴
【物管采风】 ——天津:下月推出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保障业主正常生活
【学习平台】 ——物业管理市场化面临的挑战与现实选择
【业主之声】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出新规 不得挪作他用
【自由论坛】 ——从诉讼角度谈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全
【案例选编】 ——物业出租楼门进口发布广告 业委会没授权无效
【法规动态】
佛山:佛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标准(试行)颁布
陈昕宇/《广州日报》/20090924
    佛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标准(试行)昨日颁布,该《标准》试行一年,将作为物业管理检查的依据,在物业服务企业换证、升级以及日常检查中执行,业主委员会也可参照本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标准》最大的亮点对多个物管服务的标准进行量化,有业委会欣喜地表示,业主今后考察物管公司服务有了“尚方宝剑”。
 
宁波:《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公布施行
《钱江晚报》/20090929
    浙江省人大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全议昨天上午批准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的出台,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新老问题将得到解决。如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行业要闻】
南宁:拟立法规范特种行业 进小区开锁须物管在场
赵金玲/《南宁晚报》/20090928
  昨日《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一次审议。经营开锁业的,应当建立登记、查验制度。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明,并要有见证人在场(其中进入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居民家中开锁的应当有物业管理人员在场),同时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开锁登记三联单。
 
银川:出台《物业维修资金程序》
赵婵莉/《华兴时报》/20090929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制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对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而相关单位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的,将由市物业办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组织应急维修。
 
厦门:明确商品房项目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
厦门人民政府网/20090917
  由于我市在签订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时,没有单独约定车库和车位的使用年限和用途,造成业主在办理车库或车位权属登记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为解决此类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了解到,市国土房产局发布通知对我市商品房项目车库和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进行了明确。
 
武汉:“汉版”物业条例邀你提建议
刘春燕 刘义红 韩红/《长江商报》/20090925
  下月2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就《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涉及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你可报名参加,也可向本报反映你的建议。本次听证会主要涉及七大方面焦点问题,包括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关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规定;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南宁:打击传销 聘用物业管理当“耳目”
毛国兴/人民网/20090921
    从9月18日起,南宁市工商局在全市物业服务公司中广泛开展“当好管家、抵制传销、净化家园”活动,全市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将分批分次与南宁市工商局签订《“当好管家、抵制传销、净化家园”责任书》,挤压传销分子的生存空间,不断把打击传销活动推向深入,该局与132家物业公司签订了责任书。
 
上海:本市物业保安从业人员全部接受培训
徐运/《新闻晨报》/20090922
  9月至12月本市住宅物业保安将进行全覆盖培训。结合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和本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实际,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为反恐怖基本知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常识、住宅物业保安日常行为规范。据悉此次培训是根据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保卫群防群治工作方案》等要求进行的。
 
泉州:将出台物业经理计分试行标准 扣完18分下岗
厦门热线/20090923
  物业经理管理不到位、服务没做好,将被扣分;如在一年内累计扣满18分,物业经理将直接“下课”。昨日记者了解到,泉州即将出台的《泉州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计分试行标准》,物业经理检查积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其违规违约严重程度计分,如在一年内累计积分满18分,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注销物业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北京:物业申报评优须经业主同意
马力/《新京报》/20090923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消息,开展今年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物业企业如果想申报参加该评选,必须要向业主公示不少于7天。
    经过1/2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申报项目的物业企业,必须在申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投诉纠纷。
 
【数据说话】
宁波:124个老小区将获物业管理补贴
《钱江晚报》/20090929
  根据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市建委房综处将组织宁波市物价局、城管局、综治办、物业管理协会等对市三区物业办的档案资料,对各小区的环境卫生、业主满意度等进行检查。这次市三区老小区物业管理考评项目共124个,其中海曙区72个,面积567万M2,江东区36个,面积359万M2,江北区16个,面积89万M2
 
【物管采风】
天津:下月推出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保障业主正常生活
刘英潮/人民网/20090920
  记者19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本市新修订出台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阶段的职责,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学习平台】
物业管理市场化面临的挑战与现实选择
丁刚毅/《现代物业》/2009年1期
    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劳务型的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综合服务合二为一的一种新模式。它主要以提供各种服务获取经济效益,属于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微利行业。它存在的作用却不是具有巨大商业利润的企业可比拟的。所以,首先让它生存下来,其次考虑它的发展,给它以美好的前景应是城市政府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广大业主共同关心的话题。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城市政府应承担的费用不能让物业管理企业埋单
    小区物业管理看似简单,无非是“平安居住,环境整洁,出入顺畅”,其实牵涉的事情很多:如绿化、保洁、保安,其实都是城市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在目前情况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组团,这些费用由政府掏腰包,而一旦实现了物业管理,就由管理企业支付费用,而管理企业不得不向所在业主追加费用。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市民待遇”。难怪不少业主不愿交物业管理费,这是问题的结症所在。这个问题不解决,物业管理费收不起来的矛盾永远存在,物业管理企业永无规范化运作可言。
    (二)应尽早使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脱离母体,实现公平竞争
    市场化是要求在相同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社会化是要求政府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用政治、经济的手段去调控多方面的关系,形成住房生产供应、消费的良性循环;规范化则要求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同一政策、同一标准下开展有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目前的情况看,物业管理企业真正要走向自求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壮大,首先要脱离母体——原开发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因为这种依靠只是暂时的,而且是消极的,它磨灭了物业管理企业自求生存和发展的意志,给自己造就了不求发展的温床。
    (三)应确定的收费政策要从细制定,早日实施
    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全国各城市都在喊。原因是我国物业管理起步初期,由于法律不健全,在很多地方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出现了不尽人意的现象。收不到费,物业管理就难以为继。要从细制定收费政策,还要考虑政府补给,这是达到完全收得到费的关键所在。目前存在的状况是:高档住宅、写字楼、办公楼物业收费情况很好。其次是小高层、多层户等面积较大的物业,收费也不难,最难的是拆迁安置户集聚和低收入家庭、外来民工集聚的物业。所以笔者建议,对这些物业,政策要实行救济,低标准设定价格,超过部分政府补给。
    (四)应寻求多种经营,多渠道发展
    物业管理企业自求发展、盈亏自补,最好的办法就是多种经营,多渠道发展。物业形成后的商业网点、服务网络均是依托,要把为小区群众服务的理念发挥尽致。实行有偿服务、合理负担。要从吃、穿、住、用四方面做足文章。譬如,幼儿、老人接送服务,请医生、送病人上医院服务,室内电、水、气管道维修服务等,甚至为老人、残疾人代购、代买等有偿服务的开展,都会赢来无限商机。改变等、靠、要,走进大市场,这是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五)应完善自我,提升自我素质
    物业管理企业也要树立自己的服务品位,要做出不懈的努力。所以要提高人员的业务技能,必须通过不定期的自我培训,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向书本学习,再通过以老带新,这样才能培养出来一支适应管理的好队伍。还要创造企业文化,树立优质服务理念,员工人人讲优质服务,从而使企业的整体形象凸现出来。
    总之,物业管理企业要真正走向市场化,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只有政府承担必要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以好服务、好品位立足于社会,社会一定会认可它,给它以一定的地位。
 
【业主之声】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出新规 不得挪作他用
冯月静/《燕赵晚报》/20090918
  日前,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开始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方便快捷、公开透明、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自由论坛】
从诉讼角度谈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全
许激扬/法律教育网/20081208
    一、建立完善的业主档案资料
  业主资料的重要性,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大部分物业公司的业主资料直接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很不完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何健全业档案资料呢?笔者认为,着重要注意如下几项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1、业主为自然人的,注意其业主及家庭各成员身份证件资料、工作单位资料的核实和登记。从开发商手中接管相应资料的,一定要注意业主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如果内容不完整的,应在接管之际及时要求开发商配合,将资料补充完整。
  2、业主为公司法人的,注意公司营业执照各项登记内容、公司财务帐号及法人身份证件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3、业主将住房出租的,在注意业主资料登记的同时,还要注意租住人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资料或者是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帐号及公司法人身份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以上各项证件资料,注意尽量要核实,并应尽量取得原始件的复印件。从服务的角度出发,这些资料的取得,不仅对物业公司全面的了解业主,以便为业主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升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站在法律角度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1、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注意要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时间作明确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格式范本,有不少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选用了格式合同,笔者以为,各个物业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合同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例如,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就应特别注意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的时间作一个明确的约定。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转到由业主承担,这个时间的划分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中,这个时间往往是由开发商单方面下发一个入伙通知书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此为依据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这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纠纷。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个时间的划分,应有三方签字的书面认可手续,在入伙通知书中既要有开发商签字和盖章,同时也要有业主的签字认可,及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公司的签字盖章,这样就是一个较好的方式。
  2、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注意交接工作中法律手续的连续性完整性。
  在实际中,不少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物业管理时,都有一个时间过程,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不等,在这个期间,物业公司实际上仍在履行服务合同,但是往往与开发商,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之间,只有一个口头协议,或者虽然有一个书面协议,但是在超过了协议的约定时间后就不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笔者认为,在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后,最终撤出管理的小区时,物业公司一定要和业主委员会对此时间有一个明确的书面约定。
  三、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注意采用相关法律形式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办理一些手续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同样应该注意采取一些法律形式,例如:
  1、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来物业公司拿钥匙看房,笔者建议物业公司采取由业主签字的书面登记手续。在业主的租住人来看房时,笔者建议由看房人提供由业主签字的相关书面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以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2、在催缴物业管理费过程中,注意采取书面的催缴形式,如发出催缴通知书等等。
  3、注意做好相关值班记录及值班资料的保存,如空调运行的维修登记,货物出行的登记,来客来访的登记,业主领取邮件报刊的登记等等。
  总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笔者参与了数十起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讼,更感觉到,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维护物业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效的方式。因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大多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时间短,只要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般说来物业公司都能胜诉,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仅是一项物业公司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物业公司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案例选编】
物业出租楼门进口发布广告 业委会没授权无效
  案例分析:
    2008年1月,在天津市河西区一居民小区负责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楼宇社区宣传牌媒体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广告公司租用上述居民小区178个楼门的进口处用于悬挂社区宣传牌,从事广告招商、发布事宜;租期自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租金为每年每块宣传牌60元,一年共计10680元;付款方式为广告公司安装完上述宣传牌后,付给物业公司当年50%的租金,2008年7月15日前付清余款;双方同时还约定以该协议总额的10%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但广告公司在支付了50%租金后,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双方为此成讼。
 
    案例点评: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广告公司是否应该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义务的问题上。该广告公司提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场所等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小区业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其签订合同,更无权向其追讨款项,对于已经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保留索回的权利。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管理权系通过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行驶,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物业公司并非小区进口处共用部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其在未取得该小区业委会授权情况下,擅自与被告广告公司签订《楼宇社区宣传牌媒体合作协议书》,并非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该小区业委会已明确表示未授权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且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所以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不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约给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之诉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已在该小区实施广告宣传业务,产生相应的效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应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及实际使用天数,向该小区共用部位权利人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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