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房发〔2009〕211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未实施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以上规定,为有效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危及房屋安全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急需的房屋维修问题,我局制定了《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维修金△ 使用程序 通知
抄送:局机关各处、市物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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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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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
项目使用程序
一、银川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面漏渗水等危及房屋安全或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的,由市物业办组织应急维修。
二、应急维修按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市物业办组织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就告知启动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核单位,具体施工时间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市物业办将应急维修项目的具体楼号、维修内容、维修时间、注意事项及联席会议纪要内容等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同时,市物业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应急维修,并按工程项目测算暂定价不少于50%,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拨至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市物业办组织施工方、监管方、工程决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市物业办按照经工程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的工程决算扣除5%—10%的保修金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剩余资金至施工单位。
(六)工程保修期满,市物业办审验合格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保修金至施工单位。
(七)应急维修项目完成后,市物业办应当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内,公示该项应急维修项目的费用和费用据实分摊的情况,如需续筹资金,还应告知续筹标准及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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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