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09]276号)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各有关权利人:
我市在签订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时,多数项目没有单独约定车库或车位的使用年限和用途,造成在单独办理车库或车位权属登记时理解不一致。为解决此类问题,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规定,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商品房项目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商品房项目的车库、车位是指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库、地下车位(含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立体机械车位)等特定房屋空间。
立体机械车位以规划平面车位范围为单元,该平面车位范围的上下车位购买人为该平面车位单元共有权人。
二、商品房项目的车库、车位为商品房项目配套组成部分,其使用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项目的使用年限一致。商品房项目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土地用途为车库或车位。
三、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但低于合同中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可直接按合同约定的最长年限办理;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权属人可直接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将土地使用年限变更为该项目约定的最长年限。
四、权属登记涉及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约定或变更,不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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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8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