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08年底,北辰区某小区住户苏某发现存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证实该车通过小区门岗时,既未刷卡也未被要求在门岗处登记,门岗还主动抬杠放行。报警后该车至今未追回。苏某认为,作为封闭式管理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故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苏某在被告处登记的是黑色桑塔纳,而原告声称被盗车辆为广本雅阁,原告没有通知被告修改车辆登记,原告始终没按被告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被告与原告签订租用固定泊位协议书,明确被告收取的是泊位费,而非存车费、保管费。根据协议,对于车辆丢失、损坏,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原告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双方未形成物业管理关系,被告对原告财产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