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秀秀小区始建于2002年8月14日,2006年5月后,业主陆续入住。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亦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由高远物业有限公司管理。2007年11月30日,小区业主牛某等5人利用业主推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时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凭借候选人提名表和有关材料在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为业主委员会(下称“五人团”),同时刻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2007年12月26日,“五人团”以小区的名义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两天后,“五人团”擅自以小区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小区公章。
2008年1月5日,小区118户业主形成《秀秀小区业主维权意见书》,并于当月20日分别呈交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五人团”的备案登记,均未能得到任何部门的准许和答复。2008年4月1日,因大部业主不认可“五人团”及前述物业服务合同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撤出秀秀小区,但数月后又重返秀秀小区,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分文不交物业管理费,并且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呈越来越少的趋势,物业公司便将业主满某诉诸法律,请法院判令满某支付2008年1至3月物业管理费116.60元,2008年4月1日至9月10日滞纳金56元。
满某辩称:秀秀小区至今为止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即小区根本没有业主委员会,本案《 物业服务合同 》是谷文渊物业与“五人团”之间的事,与满某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满某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除非业主大会有授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物业服务合同》是“五人团”私刻公章、冒充小区所签,是无效合同,对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