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庭内外调查后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有主、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在独自横穿小溪时,身体发生倾斜,被铁树划伤右眼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被告在小区内进行绿化、建筑水池是为了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且种植铁树植物没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人造乱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隐患,喷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在被告未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替被告收集证据;二、小区栽种的绿化植物具有危险性;三、对警示牌的设置时间提出质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案时向园林部门咨询小区内栽种铁树有无禁令性规定,作为判断本案中小区管理部门有无违规行为的依据,上诉人以此认为系法院主动为被上诉人收集证据有违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小区栽种铁树虽有伤人危险,但不能因此认定栽种该植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反,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种植物叶尖可伤人的情况应有判断能力和防御能力,但因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诉讼费同意李某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