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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我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十价房〔2008〕153号)

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鉴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增设优秀小区等级,国家提高了动力电价价格等情况,为了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现物业管理“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缓解因电价上涨给物业企业带来的困难,经研究,现对我市城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原四个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础上新增一个优秀服务等级,其物业综合服务费中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二、考虑电价上涨因素,将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三、对于单体住宅楼达不到物业服务评定等级的,其综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以合同约定后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下发后请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
  
  五、其他规定仍按十价房[2007]171号文件规定执行。原核批的优秀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仍然有效。
  
  六、本补充通知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十堰市物价局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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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803 次     2010/1/7 17: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