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和管理规范、设施设备完善、环境优美、业主满意认可的优秀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优秀小区”)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各等级中准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一级:0.50元;二级:0.40元;三级:0.30元;四级:0.20元。各等级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在15%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并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普通高层住宅在多层住宅各相应等级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电梯运行费用0.30元/月.m2(一层住户免收)。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应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市物价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意见,明确中准价标准。
三、停车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及优秀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专业停车场(停车位),由产权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制定收费标准。小区设立的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场地租金(租金标准详见附件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得收取场地租金。
四、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处理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其中装修垃圾属建筑垃圾的,其处理清运费标准按十价经[2007]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3元或每吨3元计收(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此项费用);其它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与业主和装修企业(或个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在物价部门未制定收费标准前,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二次加压,供电、供水确需转供的费用及损耗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提请业主大会核准,在业主之间分摊,报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对普通住宅区和优秀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时除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与业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七、上述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十堰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各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年度审验和价格监督检查,并将托管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普通住宅区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泊位)场地租金标准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2:
普通住宅区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泊位)场地租金标准
车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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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标准(元/次.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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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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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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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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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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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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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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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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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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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三轮摩托车(含助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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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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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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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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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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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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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有固定停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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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月.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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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7时。长期承租停车泊位,其场地租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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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1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