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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通知





十房地字[2008]28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减少物业纠纷起着决定性作用。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管理活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主体,是前期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服务费、供水、供电、供热(暖)、供气、通讯等交费的方式和标准,房屋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房屋销售场所予以明示,并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购房者对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四、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开发规模较小的,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六、业主入住之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实物:

1、物业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示意图;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消防、监控、泵房)等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房屋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和实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关于在商品房开发中实行水、电、气、暖终端供应的通知》(十房地字[2007]3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由供应单位抄表收费到户的工作。

九、分期开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移交资料和实物,但不得损害已入住业主的权益。

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时,须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否则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表: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规范    通知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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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242 次     2010/1/8 16: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