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价房[2004]24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30号)精神,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十堰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用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标准。结合我市情况,根据市领导意见,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按原物价部门制定的等级收费标准作为最高指导价即: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50元/m2,二级0.40元/m2,三级0.30元/m2,四级0.20元/m2。配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其电梯运行的直接费用如电费、维修费、年检费等由物业公司据实核定,报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分摊。对使用现代化设施管理如电视监控等,且配套设施齐全如设有会所、游泳池等物业服务质量较高的住宅或豪华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协商确实有困难的,可向物价部门申报制定最高指导价。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的确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服务小区的基本设施条件及对业主提供的实际服务质量标准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十堰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经实地考核和广泛征求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小区物业收费等级和服务收费最高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合同中约定。
四、对不具备小区等级收费条件的零星住宅楼、已出售而未入住的空置房及住宅小区内固定车库、地下室(对外出租或用于居住的除外)等,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办理收费手续。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项目的档次、特点和规定的物业成本项目等因素论证,提出具体收费方案,与业主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兼顾双方利益,诚信履约,采取的具体形式确定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对物业服务收费中产生的纠纷或违约问题,属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处理。
七、从事物业管理的服务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办法》,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成本项目和内容详见《办法》的第十条规定。
八、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同时实行酬金制的各物业公司每半年须将物业管理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议。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审定后,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将确定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对于已经批准收费和核发证的小区,若收费标准发生了变化,其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九、住宅区物业收费等级价区的确定不实行终身制,因管理费用和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经验收可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价区。
十、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房服字[2000]329号)规定,对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类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小区内不具备停车条件,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按鄂价房服字[2000]329号文件执行。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内容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详见附件3)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十价经[2002]118号)及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规定的补充通知》(十价房[2003]20号)等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十堰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2:住宅区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1:十堰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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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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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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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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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建设质量高,环境优美舒适,绿化覆盖率35%以上,幢与幢之间有成片绿化带,小区内保持春夏有花,四季常青,并植有良种树木;
2、小区中心地带建有一定的景观,如雕塑、喷水池等,并配备休闲、娱乐场所或设施;
3、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完备,小区内停车场、商业网点、社区活动中心等各类配套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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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场地(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全天保洁;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两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4、小区定期卫生消毒、灭鼠等除害服务,5、当天的垃圾当天清运;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小区环境优美;
(三)安全保卫:小区出口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其余各通道、楼宇有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交通、车辆管理有序;加强防范、严防火灾事故和偷盗案件发生,保证住户居住安全;
(四)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
1、道路、路灯、楼道日常维修、保持完好,2、配电设施(含配电房日常值班服务)、供水设施(含二次加压供水)、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3、对高层住宅电梯日常养护维修,保持正常运行,4、对房屋主体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损坏,及时维修,其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下同)。对房屋装修进行管理,要求无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区容区貌良好;
(五)管理服务:1、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接待业主(住户)的来访和投诉,处理物业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盗,服务人员须在15分钟内赶到,水电线路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须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场,3、小区设立邮件、报箱收发室,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区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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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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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小区环境良好,绿化覆盖率30%以上,幢与幢之间有成片绿化带;
2、小区中心地带建有一定景观,并配备休闲、娱乐场所或设施;
3、消防设施完备,小区内停车泊位、商业网点、社区活动中心等各类配套服务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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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户外公共地段全天保洁;小区进出口有保安24小时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人员巡逻;发生偷盗,服务人员须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水电线路发生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不超过1小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其余与一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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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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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小区环境一般,绿化覆盖率20%以上,幢与幢之间有成片绿化带;
2、小区内配有休闲、娱乐场所及消防设施,小区内停车泊位、商业网点、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服务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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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场地(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全天保洁,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两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当天的垃圾当天清运;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
(三)安全保卫: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人员巡逻,保持各道路畅通,无乱停、乱放、乱摆摊、设点现象。
(四)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保持完好;
(五)管理服务:1、下班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仍有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宜,2、发生偷盗,服务员必须在25分钟内赶到,水电线路等发生故障,服务员必须在1.5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场,3、小区设立邮件、报箱收发室,为住户代收、发书信报刊,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区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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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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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绿化地覆盖率20%以上,小区道路、消防、商业网点、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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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发生偷盗,服务人员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水电线路发生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不超过2小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其余与三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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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17: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