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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泉价[2009]111号)

中心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我局泉价[2008]107号文执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1、停车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辆

类别

临时停放

按月停放

每次

隔夜加倍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汽车

地下车位

5(公用车位)

10(公用车位)

50(私家车位)

60(私家车位)

70(私家车位)

地面车位

3(公用车位)

6(公用车位)

50(私家车位)

50(私家车位)

50(私家车位)

大型车

若占用两个车位,按小汽车各类型收费标准2倍收取

摩托车

地面

0.5

1.0

20

地下

0.5

1.0

30

电动车

0.3

0.6

10

自行车

0.2

0.5

6

    四、私家车位收费标准不包含场地使用费,公用车位收费标准包含车辆停放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场地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五、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半小时之内的;

    2、对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3、对业主搬家车辆及临时送货车辆。

    六、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等级

       

一级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迁移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二级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2)及时劝导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场地整洁,有照明,无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三级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整洁并定期清洗,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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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200 次     2009/12/18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