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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2009)





(泉价[2009]110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

中心市区各物业企业: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作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09]197号)精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单位:元/月.m2)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住宅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多层住宅

030以下

0.30—0.40

0.40—0.50

0.50—0.60

0.60—0.70

带电梯住宅

070以下

0.70—0.90

0.90—1.10

1.10—1.30

1.30—1.60

写字楼

同类住宅的1.5

同类住宅的1.5

同类住宅的1.5

同类住宅的1.5

同类住宅的1.5

店面

0.80以下

0.80--1.00

1.00

1.00

1.00

说明: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不含电梯电费分摊,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核定为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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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965 次     2009/12/18 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