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价[2009]110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
中心市区各物业企业: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作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09]197号)精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单位:元/月.m2)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住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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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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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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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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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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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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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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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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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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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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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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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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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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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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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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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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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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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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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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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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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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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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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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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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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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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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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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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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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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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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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不含电梯电费分摊,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核定为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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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