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房[2008]15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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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 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