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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期,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政发[2006]6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1、自《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之日起,以前本区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凡在相城区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办法》。

2、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区所有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均必须办理收费核准(备案)手续,原已办理过的也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准。上述单位应在11月10日前,至区行政审批中心1号窗口进行申报,经区物价局审核(备案)后,至区财政局或地税局办理票据领购手续方可收费。逾期未办理收费核准(备案)手续的,一律暂停收费。

3、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脱离现场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单位,也应按规定向区物价局提出收费申请,未经核准的,不得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事先应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未经业主委托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并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浮动幅度及标准、服务内容和收益分配,以及是否承担保管责任等,报请区房管局初审后,至区物价局办理收费手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采取长期合同收费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临时停车费用。

5、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办法》中有关免费停放的规定,对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以及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6、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设置由区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目牌(表)》,收费人员应佩带区物价局核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和持证收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消费者也有权拒付。

7、区物价局将在政府网站(http://www.szxc.gov.cn/fgjsh/)上对已办理收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项规定,按照区物价局《苏州市相城区停车场责任告知书》内容,明确责任,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区物价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

1、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政发[2006]60号)

2、《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苏州市相城区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发布日期:2006-11-2 16:36:57


一、一类地区

元和街道、黄桥街道、太平街道、相城经济开发区等行政区域

 

二、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附件二: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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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标准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住宅小区由物业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规定幅度内商定。
  2、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
  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的按1次计收;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4、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5、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停车处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6、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07:00——22:00),其它时间(包括提前和超时停放)按道路临时停放计费,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供附近居民夜间停放车辆(22:00——8:00),其它时间(包括提前和超时停放)按道路临时停放计费,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与消费者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按月、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和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附件三: 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室内停车库等级标准

一、 高级停车库

(一)车库为钢混结构,每个车位面积不少于长×宽=5×2.4米,出入口通道宽度不少于7米,并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通道,相关设置、标志符合规定要求,泊位大于50个的应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出入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库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库除正常照明系统外,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库24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停车库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库内各主要干道、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五)停车库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可刷卡付费,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六)地下停车库应具备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的电梯和安全通道。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二、普通停车库

符合停车库基本要求,但达不到高级停车库标准要求的。

附件四: 苏州市相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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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3份,价格核准部门、票据发放部门、停车场(库)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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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5896 次     2009/11/30 1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