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发〔2006〕122号
关于印发《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
《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办、局、群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0日印发
校对:吴逸凯 共印:160份
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负责本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及收费管理。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六、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物价局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七、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种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价格,由区物价局、财政局商同制定。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区别不同情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做出明确界定。占用共有设施、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共有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商定。
未经业主委托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按照上款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协商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八、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按照定价权限商同财政局制定,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九、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区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区物价局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所标准执行。如就近停放不具备条件的,被指定停放的停车场所应向区物价局提出申请,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停车场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由区物价局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公布执行。
十一、区物价局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备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平均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十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单位,由区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时单位可以根据停车泊位供给和消费需求,分别采取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实行按小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十四、区物价局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使、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化。
十六、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核准手续:
(一)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具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3.收费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1张;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由区物价局受理,城管、交通、交警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会办核准。评定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由物价局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
(三)停车场业主凭区物价局审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七、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车辆;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
十八、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证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向区价格检查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并在政府价格网站上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员证实行每两年换证一次。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亦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二十一、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其所看管的车辆安全,并负保管责任;住宅小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是否应相应承担保管责任,由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二十二、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三、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二十四、区物价局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五、城市道路停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六、本办法自吴中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区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规定由吴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道路停泊位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除外)
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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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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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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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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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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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型︵蓝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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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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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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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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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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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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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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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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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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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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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室外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
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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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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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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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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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1小时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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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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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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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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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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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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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1小时以外部分
|
1元/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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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
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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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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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每月
100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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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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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每月
125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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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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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有车位使用权(业主独用车库除外),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每月不超过50
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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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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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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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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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未计入房价,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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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住宅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规定幅度内商议,现有约定的可按原约定继续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本标准重新商定。
2、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的按1次计收;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3、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
4、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5、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6、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时~22时),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和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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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10: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