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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管理的意见





(锡房发[2005]34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治搬霸拆违建严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要求,严厉打击新建住宅小区“搬霸”黑、恶势力,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入住装修期间的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的搬运活动,规范物业企业对小区搬运的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的切身利益,经我局研究,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管理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任何搬运公司(队)在新建小区内实行搬运垄断,严禁物业管理企业越权与任何搬运公司签订小区搬运协议,保证所有的业主有自由选择搬运队伍和搬运方式的权利。

    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提供搬运服务,作为有偿便民措施,为业主提供便利。但禁止物业管理企业对搬运进行垄断,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禁止向居民收取任何与搬运有关的强制性费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进入小区从事搬运人员的管理,对进入小区(大厦)的搬运人员,物业管理企业应派专人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搬运人员搬运结束后应立即离开小区,不得在小区内滞留。物业管理企业在新建小区(大厦)装修、搬运期间,应加强小区保安的人员配备,维护好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遇有矛盾纠纷应立刻进行协调和劝解,如发生情节严重的斗殴,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监督和管理,规范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活动。遇有小区内有关人力搬运的矛盾和纠纷,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对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应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认真处理和记录每一起业主投诉,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创优评先、资质年审、诚信评比等活动的基础资料。

    五、在今后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活动中,遇有物业管理企业在搬运管理时有顶风违规行为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直接向业主收取搬运费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退还业主所有费用,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费用(或押金)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未收管理费(押金)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等行政处罚。

    (四)对于物业管理企业隐瞒收取与搬运有关的任何费用的,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严处。同时,我局将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罚款等行政处罚。

    市房管局将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可直接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和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799110。我局将把群众对物业管理企业和搬运的投诉内容列入对各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资质年审的重要内容。如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将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登记,暂停其在全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吊销其资质,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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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398 次     2009/5/18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