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房物业[2006]4号)
二市(县)、七区房管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备案程序
1、受理。自业主委员会成立2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到项目所在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所需备案材料。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补齐后方可受理。
2、核对。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对下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一)《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 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三) 业主公约;
(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 业主大会与会人员含列席有关人员签到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3、备案。经核对符合要求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个工作日内退回。
三、备案要求
从2006年4月1日起,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一律由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于每年6月、12月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见附件3)。
附件:1、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存根及回执;
3、无锡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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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8 1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