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房物业[2006]13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
住宅小区业主开展自治管理是小区管理的新形式,自治管理有利于培养业主自我行使权力、自我承担责任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住宅小区开展业主自治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考虑各区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已经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对开展业主自治管理的小区进行资金扶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四城区公有房屋出售后的住宅小区,也可以适用于个别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
二、扶持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区进行资金扶持:
1、小区业主具有自治管理的要求,街道(社区居委)及各区房产管理局积极参与,制定实施方案并取得市房产管理局认可;
2、小区业主在街道(社区居委)、区房产管理局指导下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建立各项自治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内容、明确管理机构人员,确定管理收费标准、时间,确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三、扶持标准及使用范围
扶持标准:按小区住宅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计算,特殊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上标准确定扶持资金。
资金扶持性质为一次性扶持。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中心筹措开展业主自治扶持资金。
使用范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善、维修,包括小区封闭管理及安全设施,停车位建设改造等硬件建设,以及前期组织、方案等有关费用。
四、申请程序
由社区居委提出扶持项目预算的资金申请,先报区房产管理局签署意见,再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批准。批准后由区房产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对资金申请、批准低于扶持标准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资金扶持应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进行,资金申请批准后原则上预付50%资金,项目完成并经过验收后支付其余的资金。
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试行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工作的,享受本资金扶持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阅读:
11069
次
2009/5/18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