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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柳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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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422 次     2009/3/3 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