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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1.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
          2.《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柳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1

露天车位

(1) 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需经物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2)地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

(3)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线内停放。

2

车库车位

1)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需经物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2)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

3)进出口设有道闸、减速装置。

4)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5)地下车库配有足够的抽水泵等抽水设备,能随时启用,有效抽排积水和洪水,保证车辆不被淹泡。

6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7)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按划定泊位线内停放。

8)有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9)车场、车库、车位干净整洁。

10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11)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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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454 次     2009/3/3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