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字〔2009〕1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1.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
2.《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柳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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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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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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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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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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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需经物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2)地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
(3)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线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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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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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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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需经物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2)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
(3)进出口设有道闸、减速装置。
(4)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5)地下车库配有足够的抽水泵等抽水设备,能随时启用,有效抽排积水和洪水,保证车辆不被淹泡。
(6)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7)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按划定泊位线内停放。
(8)有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9)车场、车库、车位干净整洁。
(10)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11)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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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