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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新房保修有了新规定





芦智峰/《青岛晚报》/20080805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8月初在山东政府法制门户网全文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在8月16日前均可提出自己的看法。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即将出台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新房的保修有了更具体的规定,新建物业拟实行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时,应当向业主出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使用情况。

    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期满,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应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期满前三十日,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应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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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用房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就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不低于六十平方米;(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阅读: 5437 次     2008/8/6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