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祥 刘红绢/人民网/20080715
为确保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市房管部门近日出台了《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试行办法》。从现在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该《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用以承担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为: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不低于2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不低于1万元。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2万-5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1万-3万元。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5万-10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3万-5万元。
另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合同终止时,未按《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撤出的以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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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