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该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指导辖市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辖市房管局(处)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市辖区房管局(处)负责本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审核。
镇江市镇房物业招标交易中心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建账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保证金提交和返还方式;
(二) 保证金提交数额和期限;
(三)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 保证金提交、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五) 逾期提交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但不低于下列标准: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不低于2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不低于1万元。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2-5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1-3万元。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5-10万元;业主大会选聘的3-5万元。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前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缴入镇江市镇房物业招标交易中心帐户。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缴入镇江市镇房物业招标交易中心帐户。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待完善并经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房管局(处)认定后办理:
1、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2、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3、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章的资料清单为准);
4、合同终止时,未按《镇江市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撤出的;
5、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正常终止后10日内,双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返还:
1、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市辖区房管局(处)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
2、市辖区房管局(处)接到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3、如无异议,应当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辖区房管局(处)出具返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给镇江市镇房物业招标交易中心,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4、镇江市镇房物业招标交易中心在接到返还保证金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辖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返还的程序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另行制订。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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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1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