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峰 赵小菊/《中华建筑报》/20100916
日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新《管理办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收取的详细规定,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车库种类、服务内容、物价情况等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针对此前纠纷集中的共有场地停车及外来车辆停车是否收费的问题,《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各界人士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登录山东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发帖的方式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山东省物价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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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6 16: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