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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招保安须向警方备案





孙乾/《京华时报》/20100916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本市已出台一系列关于规范保安服务公司工作规范的条文,旨在监督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其中,《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工作规范》规定,小区物业招用保安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由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物业单位招用的保安、门卫、巡逻等也均须按照此规范,向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规范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备案。

  此外,针对保安培训单位的工作情况,《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规定,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必须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阅读: 7329 次     2010/9/16 17: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