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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账目定期公布





毛德春/潍坊新闻网/20100706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我市日前专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使用

    维修金使用有严格程序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持有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

    办法还明确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监督

    每年都向业主公布情况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办法同时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交存

    不交维修资金  不予办房产证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代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收取之日起七日内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未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的,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阅读: 6059 次     2010/7/8 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