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梅梅/《台州晚报》/20100630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含学生户口)5年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533.4元。如果你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
记者昨日从全市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覆盖范围,相关部门结合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出台了台州市区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以及经济适用房供应家庭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住房保障“两类”对象。其他县、市的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同时,2010年度台州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也同时公布。其中,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低保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8元;新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全新制定的《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于6月28日正式出台,其中涵盖了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
6012
次
2010/6/30 10: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