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德选/《拉萨晚报》/20100428
记者27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规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跨省(区)从业行为,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借鉴区外兄弟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施工企业跨省区从业管理模式,拟对物业服务企业跨区从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条件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区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区从业,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并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区跨地区(市)从业,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并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跨区从业需提交资料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跨区从业需提交的资料为:总公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委托书、总公司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委托书的公证文件;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及各类纠纷等相关事宜的承诺书;在藏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总公司所在省级物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跨省(区)从业证明文件;在藏从事物业服务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总公司企业章程;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跨区从业备案流程区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区从业,首先应持有需提交的资料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申请物业服务资质备案;备案完成后,持相关资料到拟开展物业服务所在地地区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最后到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跨地区(市)从业者,应持需提交的资料到拟开展物业服务所在地地区级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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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9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