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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修改“不得以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条款





常旭/《华商晨报》/20100429


  此前居民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的该条款反应强烈 日前在提请审议时已被修改

  “不得以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规定暂时不会成为现实。

  近日,《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提请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的内容已经不存在,内容修改为“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个别内容没了

  目前,沈阳市城区范围内共有住宅区3381个,建筑面积16100万平方米。其中2006年底前交付使用但没有实行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2696个,占总面积的50.3%;新建住宅并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685个,占总面积的49.7%。而物业管理走进了“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怪圈,市民意见很大。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沈阳市拟定了《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沈阳市民来信来电、网上意见反馈有80%集中在原条款“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遗留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中,关于“以物业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上。

  为此,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充分吸取这些意见建议,将相应内容修改为“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

  同时,在征求意见中,“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被选举权等共同管理权予以限制”的内容也被修改掉。

  物业应定期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

  《条例(草案)》中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此外,《条例(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报送物业维修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阅读: 5635 次     2010/4/29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