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晶/《襄樊晚报》/20091228
自本报刊登了市房管局面向社会,公开就《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征集意见的稿件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律师、开发商等纷纷为物业管理办法建言献策。
记者昨日从房管部门了解到,目前《办法》仍在征集意见中,市民还可参与讨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8个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中,将与《办法》配套。
焦点一:
物业公司该不该“插手”水电气?
《办法》拟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营单位(水、电、气等)应尽快出台措施,直接对业主实行终端收费;今后新建小区在开发建设环节中直接规划为终端收费;老旧小区也应在水、电改造后实行终端收费。“都实行终端收费了,居民要是不交物业费咋办?”一物业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了担忧,物业代为收取小区的水电气费,虽然不会加价,但却是一种“权力”,必要时可惩戒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记者调查发现,对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居民停水、断电,已成为为很多小区收取物业费的“法宝”,物业公司也乐意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代为收费。
市房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实行终端收费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届时,一户一表,额外的损耗由相关部门承担,水管或电网出现损坏,由相关部门负责维护。
焦点二:
开发商该不该交质保金?
《办法》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小区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房屋保修费用的保证。“交了房子维修金,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质保金呢?”对于该规定,市区很多开发商提出异议,甚至反对,认为这是在变相增加企业的负担。
对此,市房管局物业科科长李红奇称,2008年9月,市房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调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商品住宅的缴存标准由双向征收(开发商和业主)改为业主单向收取,开发商不再缴维修资金。其次,很多开发企业大都会扣留施工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以防止后期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两者可以相互抵消”。《办法》还计划规定: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可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物业质量保修期限(与物业法定保修期限一致)届满后,质保金也会退还建设单位。“交质保金,就是防止开发商把房子卖出去后,自己跑了。”李红奇说,让开发商交质保金目前已成为很多城市通行的做法,我市已将交付比例降低了1%。
焦点三:
小区新辟停车位属于谁?
《办法》拟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有费,其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商定或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为准。
车位的收益,可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但属于业主共有,必须应用于小区道路的养护和改善共用设施,同时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示。
记者调查发现,市区有很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原来的公共区域擅自划出来做停车场,并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
如果物业公司利用辖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车位,根据新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且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办法》拟规定的以上条款,您若有什么意见、建议可致电房管局(电话:3212327);也可用书面的形式反映,通联地址为:樊城区新华路市房管局大楼14楼物业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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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