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南充晚报》/20091123
我市调整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昨(22)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新办法提高了我市范围内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电梯房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存,非电梯房按30元缴存;维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缴存到专户。
缴存标准提高
新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南充市规划区域内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业主首次缴存维修资金标准为,购房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未配备电梯房屋按购房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存。
市房管局物管科蒋和平告诉记者,过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按照房价总额的2%至3%标注,这样常常出现总房款与面积大小不匹配的问题,在动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比例不平衡。为此,2006年起,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中央与省上的做法,实行固定标准收取,实际执行的标准是多层商住房每平方米15元、电梯公寓按每平方米20元归集。
业主直接缴存
新办法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按幢建账核算到户。
蒋和平告诉记者,过去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交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设立统一的专用账户。这种办法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中间环节,导致归集渠道不透明,业主无法确切了解自己缴存资金的去处,客观上不利于业主行使知情权。
实施新办法,业主在查询自己缴存的资金时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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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