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双/新华网/20091128
哈尔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哈尔滨将对公共停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停车场经营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否则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据介绍,哈尔滨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场管理乱、体制不顺。公安交通、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规定,批准设置停车场,区政府、企业也在批准设置停车场。一些已建成的停车场被挪作他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为导致停车场的减少,造成新的“停车难”。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在道路上随意划出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公共停车场将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营权。
《办法(草案)》规定,哈尔滨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要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办法(草案)》明确,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具体为:消防通道、盲道;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按规定,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情况,会同城市规划、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场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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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9: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