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及《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服务小区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调查测算,制定了《马鞍山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二、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对应《等级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收费等级。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应收费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市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三、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原按住宅户每月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小区,转为按住宅面积收费的;已按住宅面积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小区,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的,均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对应《等级收费标准》,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到市物价局备案,并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合同约定的,一律不许强行改变收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五、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六、市物价局将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相符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不经约定预收服务费,多收服务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将约定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标准,收费等级、标准等进行公示的,市物价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进行媒体曝光。
七、本通知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马鞍山市物价局
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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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9: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