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指车站、码头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旅游景点停车场所,公共建筑性质的场馆、会堂、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和调整,定期公布,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以下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不含当涂县)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后收费。
第九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的停车场执行。
第十条 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设施、区位、供求关系、车型和停放时段因素,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月票收费三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停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7:00—19:00)和夜间停车(19:00—7:00);停放计次分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和4小时以上两种方式;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间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
(三)实行按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蓝颜色牌照),大型车(黄颜色牌照),摩托车。今后国家如统一调整牌照颜色,从其规定。
(五)物业服务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固定停放按月票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载有货物的车辆按同类时段、同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加收50%;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自愿的原则,经营者应向车主及时履行车辆停放计次、计时、月票等形式书面手续,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凡进行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点),不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实行亮证收费。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张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收费时须佩带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
(三)开辟、调整停车场审批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不小于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十七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定价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样式(一、二)
附件1: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
标准
项目
|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辆)
|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
白天停车
(7:00—19:00)
|
夜晚停车
(19:00—7:00)
|
|
|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
4小时
以 上
|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
4小时
以 上
|
|
|
小型车
|
4
|
6
|
5
|
10
|
2
|
180
|
大型车
|
6
|
8
|
7
|
14
|
4
|
200
|
摩托车
|
2
|
3
|
3
|
5
|
1
|
14
|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一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收费标准
项目
|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时·辆)
|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
小型车(蓝牌照)
|
2
|
180
|
大型车(黄牌照)
|
4
|
200
|
摩 托 车
|
1
|
14
|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二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收费
标准
时 间
|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
月票收费
标准
(元/月·辆)
|
白天停车
(7:00—19:00)
|
夜晚停车
(19:00—7:00)
|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
4小时以上
|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
4小时以上
|
小型车(蓝牌照)
|
4
|
6
|
5
|
10
|
180
|
大型车(黄牌照)
|
6
|
8
|
7
|
14
|
200
|
摩 托 车
|
2
|
3
|
3
|
5
|
14
|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晚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