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东莞市商住小区电价问题的批复》(粤价[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物价局粤价[2004]101号文规定的商住小区临时台变电价,适用于我市供电部门暂未全面接管实行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楼宇,下同)及商住合一小区。
二、 省物价局粤价[2004]101号文规定的临时台变电价,包含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及三峡基金黄色0.7分。
三、 请你公司对我市适用临时台变电价的小区做好调查统计,编列名册报市物价局、经贸局备案。
四、 目前暂时无法全面接管实行抄表到户而实行临时台变电价的商住小区,对最终用户执行全市统一到户电价:住宅61分/千瓦时,商业(不满1千伏)83.3分/千瓦时,不许突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五、 本文从2004年5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附件:粤价[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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