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4-4-26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物价局是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单位需要制定或调整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须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对社会平均供气成本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收取管道维护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制定应以社会平均经营成本为依据,加上合理的运杂费、人工、损耗、管网维护修理、财务、保险费等费用及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实行分季节定价。一般情况下,全年分夏、冬两季,其中4月至9月为夏季,10月至次年3月为冬季。
第六条 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各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上浮,但可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适当下浮。当供气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政府定价时,经营企业可向市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当液化石油气进货价下调福度较大时,经营单位要主动提出,市物价局要及时审核,下调商住小区管道液化气价格。
第七条 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价局应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监测,当供气成本上下浮动10%以内,市物价局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政府定价,若供气成本上下浮动超过10%的,市物价局应适时提出商住小区管道液化气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接受物价部门和用户监督。主营商住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单位应在每月5日将液化石油气进货价及市场供求情况报市物价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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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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