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商住小区电价问题的批复
2004-4-30 |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商住小区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的请示》(东价[2003]29号)悉。经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东莞供电分公司对新增商住小区的用电户,一律按我局核定的该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标准抄表到户。
二、 对尚未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请东莞供电分公司加快接收工作。对不愿移交供电管理权的,你局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促其移交,以尽快实现同网同价的目标。
三、 对目前暂时无法全面接管实行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实行临时台变电价,其中住宅用电为56分/千瓦时,商业用电为75分/千瓦时,最终用户执行你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标准。上述台变电价在东莞供电分公司接管商住小区供电后即行取消。
四、 上述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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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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