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靖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并就该通知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后的靖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至七级)标准见附件一,调整后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调整的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价(含电梯使用费),对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其收费标准每级相应降低0.15元/平方米•月。
三、该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定价基本依据(成本核算资料等),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并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但是,所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必须与该通知的等级内容完全一致,其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开发商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先确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招投标时对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规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不高于中标价的收费标准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入住且未使用的房屋(含已装修的成品房),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70%的优惠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为24个月。毛坯房自业主装修之日起视同入住。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11月底前向市住建、价格部门报备下年度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收费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不报备的,不得收费。
八、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新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后,其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公共能耗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降低等级标准,不得减少服务内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反相关合同规定。市住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来按照老标准实行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标准服务的,现对应按新的四级、三级、二级等级服务标准执行,其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不变,待实施一年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市住建和物价部门予以考核,按本通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原靖江市物价局、住建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靖价〔200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靖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至七级)标准物业服务标准.rar
附件二: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靖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表
阅读:
11846
次
2019/4/12 1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