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3〕5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09〕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调整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除外)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
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能耗费可以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按包干列支,也可以按实向业主另行分摊。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收费标准。
四、其他相关物业服务的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09〕68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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