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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交物业费小区不再另收卫生费





李春炜/《燕赵都市报》/20080704
 

    昨天,石家庄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区环卫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一步规范,明确提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居民区,不再另外单独收取居民卫生费。而垃圾转运站不得向垃圾运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规定,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居民卫生费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中,不得另外单独收取。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按每户每月1.5元交纳居民卫生费,由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清扫公共院落和居住区街道、掏垃圾洞、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在经营摊点卫生费中,规定集(农)贸市场和自然交易点的卫生费,按每日每平方米0.50元交纳。由受委托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内容包括对经营场地进行清扫,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在垃圾转运服务费中,规定对各环卫服务区域所产生的垃圾,有转运能力的,可按照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无转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卫部门或专业公司代为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收费标准为每吨公里5元。而垃圾转运站不得向垃圾运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求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石家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或受委托收费单位)收取。

    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费由委托、服务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建筑工地临时公厕清掏费为建筑、施工人员每人每月3元,由建筑、施工单位交纳;沉淀池、化粪池清掏费为每吨25元;医疗废弃物焚化费为每公斤2.5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环卫服务单位、各区卫生队要到市物价部门、其他环卫服务单位要到辖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阅读: 6590 次     2008/7/4 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