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颖 赵莹莹/《北京晚报》/20101022
业主入住后发现问题,却常常遭遇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相互推诿,今后这笔糊涂账有望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环节得以明晰。住建部昨天发布《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备案情况应书面告知业主。
办法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该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也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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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