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20100921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修改后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相比老办法,修改后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亮点多多——业主可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费用按70%缴纳。
亮点一 业主共同决定,可解聘物业公司,改建、重建建筑物
新办法明确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亮点二 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新办法提出,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亮点三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不得影响公共空间的使用、维护
新办法明确,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孙家台经适房小区年底再交500套房
孙家台经适房小区昨迎来又一批新业主——60户市民办理入住手续。据悉,预计年底,该小区又将交付500套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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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1 9:32:00